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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陈* 北京-平谷区 抵押担保咨询 2024.11.10 18:23:52 315人阅读

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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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保证的期限与诉讼时效的计算方法如下:保证期间:有约定就按约定,若早于或等于主债期限则视作无约定。约定不清者,默认为主债期限满后6个月。无约或约不明时,保证期间为主债期限满后6个月。诉讼时效:在保证期限结束前,债权人向保证人提出承担责任请求的,自该日起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如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提请,保证人可免责。

2024-11-10 19:51: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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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保证到底怎么算保质期和起诉的时间限制?先来说一下保质期:
首先得看你们之前是不是已经商量好了。如果是的话,就按照那个约定的来。但是,如果你约定的保质期比主债务就是最后还款期限,还短的话,那就就算没约定了。如果你们之前没商量过这个事情,或者商量的不够清楚,那么保质期就是从主债务的最后还款期限那天开始算起,往后推6个月。再来说说起诉的时间限制:如果你是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想要让保证人在保质期结束前承担保证责任的话,那就要从你向保证人提出这个要求的那一天开始,才开始算保证债务的起诉时间。如果你在保质期内没有向保证人提出来,那保证人就可以不用承担保证责任。

2024-11-10 19:10: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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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保证这个东西,它的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是这么算。
首先说保证期间,如果你们之前有约定的话,那就按照约定来,不过,要是约定时效比主债务履行期限还要早或者就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话,那这就跟没约定没什么两样了。如果时间太久记不清的话,可以这样想,保证期间就是从主债务履行期限那天开始往后数半年。如果连约定都没有或者约定得模棱两可的话,那保证期间也是从主债务履行期限那天开始往后数半年。再来说说诉讼时效,如果你是连带责任的债权人,想要找保证人要钱的话,那就要在保证期间结束前去催他还钱,从你去找他的那一天开始,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就算起来了。但是,如果你在保证期间里没有去找保证人要钱的话,那保证人就不用还钱给你。

2024-11-10 19:04: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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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关于联责担保事宜的保证期间及诉讼时效的计算方法,具体阐释如下:
首先是保证期间,其具体内容如下所述:
1.若当事人之间已进行明确的约定,应依约而论,然而,如约定的保证期间先于或与主债权债务期限相同时,则该等约定则被视为无效约定;对于无法确定约定细节的情况,保证期间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为六个月。
2.在无任何约定亦或约定不甚明确之时,保证期间依旧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为六个月。
其次,关于诉讼时效,详细解答如下:
1.于此连带责任担保之场合,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之前向保证人提出偿还请求的,自债权人向保证人发出偿还请求之日起,即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2.若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并未对保证人提出偿还请求,则保证人有权免于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2024-11-10 18:38:37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连带责任保证人破产后诉讼程序如何进行案情简介7月26日,方某因业务需求,向马某告贷100万元,借期三个月,两边签订了《告贷合同》,某生物工程公司以及某集团有限公司作为连带责任担保人在告贷合同上签字。告贷到期后,方某逾期未偿还,马某遂以方某、方某妻子王某、某生物工程公司以及某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一起被告至,要求四被告一起偿还告贷,立案受理日期为1月9日。而某生物工程公司已于1月6日被湘潭市中级人民裁决重整,某集团有限公司于1月21日被湘潭市中级人民裁决受理破产清算请求。判定:裁决移交人民以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人民受理破产请求后,有关债款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请求的人民提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等级统辖贰言案子若干问题的规则》第七条的规则,“当事人未依法提出统辖权贰言,但受诉人民发现其没有等级统辖权的,应当将案子移交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因而,本案裁决移交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律师说法:该案的诉讼程序该怎么进行笔者以为本案应持续审理。直接裁决移交其他统辖或裁决驳回原告有所不妥,是对原告诉权的不妥损害。但本案亦不宜裁决间断审理,本案中,个人系实践告贷人,也即主债款人,而单位是连带责任确保人,系次债款人,虽然现已受理了单位的破产请求,但单位系次债款人,次债款人的破产不应该影响本案的实体处理,毕竟实践的告贷联系发生在个人也即主债款人与债务人之间,假如一旦确保人破产就裁决间断诉讼,这样不利于原告权益的维护,一起也不利于实践债务债款联系的断定和处理。且根据最高《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子若干问题的规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则“以债款人为被告的其他债款纠纷案子,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别离处理:(四)债款人系从债款人的债款纠纷案子持续审理”。虽根据法律位阶凹凸,本案应按《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则处理,但《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子若干问题的规则〉》并未失效,其拟定是为了正确适用《企业破产法》。在连带确保人作为次债款人破产的情况下,终究该间断仍是持续审理,是存在疑问和争议的。但笔者以为,对连带责任确保人破产的案子持续审理将更有利维护债务人的权益,也更有利对立的处理。当然,这需求相关法律或司法解释对《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的适用作出愈加清晰的规则。本案在持续审理的情况下,出于更好维护债务人债务的意图,还能够奉告原告向受理破产的申报临时破产债务,待诉讼完结承认债务和确保债务后,如主债款人无法清偿债款再正式断定为破产债务,参与分配。如在诉讼完结前现已开端破产分配的,关于债务人可能在破产产业分配中受偿的数额,破产应先预留出来。

债权人债务人和连带保证责任人(保证期间:主债权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现想撤诉,撤诉后原约定的保证期间届满,之后债权人是否还可以保证人事实上,要判断是否可以再次连带保证人,只要明确两个问题:一.保证期间是否因而中断;二.撤诉是否代表放弃对连带保证人享有的债权。关于保证期间能否中断的问题,立法和司法上的文字表述有所不同。《担保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已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规定。”而担保法的司法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保证期间”是否可以中断,取决于它的性质和意义。假设允许保证期间发生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那么只要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义务,即可使保证期间得以延续,这显然对保证人十分不筏肠摧段诋灯搓犬掸华利;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只行使此项权利便足够,如果再设保证期间中断则显得重复。事实上,超过保证期间的法律后果是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而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是债权人丧失胜诉权,债权债务关系依然存在,只是原债务成为自然债务。保证期间消灭的是实体权利,而诉讼时效消灭的是诉讼权利。因此,保证期间不同于诉讼时效,而是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断、中止、延长的规定。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是否对保证人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未在保证期内或申请仲裁的,保证期满后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归于消灭;保证期内或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的法律功能就此终结,进入诉讼时效的计算。《担保法》第二十五条“……债权人已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本人认为此处所谓“适用”,并非指保证期间发生中断,而是指保证期间的法律功能就此终结,从而被普通的诉讼时效所替代。保证人与债务人同样适用《民法通则》中有关二年诉讼时效的规定,符合担保法的立法本意,也符合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有利于切实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本人认为自书到达连带保证人之日起,适用为期两年的诉讼时效,不再计算保证期间。只要在诉讼时效期内就可以再次连带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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