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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因为我合伙人让我向他以承建方打收条可条我打好了,他推迟不付款给我,最后他见镇领导时间却说钱给我了,并把我们打的收条拿出来。
首先,从合同法的角度来看,如果合伙人间有明确的合同约定,关于货物的交付和款项的支付,那么一方不按照合同履行付款义务,就构成了合同违约。在这种情况下,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货款和可能的违约金。其次,如果合伙人的这种行为涉及欺诈,且数额较大,那还可能构成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可是会受到刑事处罚的哦。
你好,有什么可以帮到您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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