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应当在侵权损害赔偿诉讼中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不能在侵权诉讼之外单独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也就是说,赔偿权利人在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时候,不能只有这一项诉讼请求,而应该是与其他人身损害赔偿或者财产损害赔偿并列的其中一项诉讼请求。同时,在可以选择诉讼或者违约诉讼的时候,受害人如果希望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并且得到支持的话,最好选择侵权诉讼。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在侵权诉讼中,法官可以运用自由裁量权决定是否给予精神抚慰金。而在违约诉讼中,根据法律规定,是不能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的。虽然在司法实践中,也有法院支持违约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但只是极少数的情形。 是否可以去 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看实际所造成的后果、影响啊, 但是 ,寻 ¥ 法律援助吧 ¥说不定直接 与 律 师者 交互问答可确定。
2018-02-17 12:56:06 回复
您好,民事侵权案件中是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环境侵权案件中也是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只不过目前我国在环境侵权诉讼这块前进步伐较缓慢,环境侵权案件面临起诉难、求偿难等问题。 经典案例:杭州市407名小学生诉浙江某镇化工公司侵权损害赔偿案。 案情简介:2001年4月4日,浙江某镇化工公司反应釜车间因职工违章操作,发生苯乙烯泄漏事故,散发气体致使距离公司150米远的某小学407学生出现不同程度的头昏、头痛、恶心、腹痛、咳嗽等症状。4月14日,市劳动局和镇政府经协商后作出处理意见,但无法就赔偿达成协议,6月1日,407名小学生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停止排放废水,赔偿监护人的误工费、交通费和患者的治疗费142万余元,以及精神损失费610.50万元。 杭州市中院认为,尽管被告侵权行为尚未对原告身体健康造成严重损害,但考虑到其污染环境的行为侵害的对象人数众多,并在一定程度上,其侵权行为已影响了原告在当地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故应视为其侵权行为已构成较为严重的损害后果,应当赔偿原告的精神损害。12月24日,判决被告支付精神抚慰金20.35万元。 本案是我国首例因环境污染而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例,同时是一起非常典型的环境民事诉讼案件。其最大的特殊之处在于,法院不仅认为污染企业应当承担传统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还应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当然此案也引发了一些列讨论,很多人认为本案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并非十分恰当。主要理由大致有:
1、法院将侵害人数众多,社会影响大,对原告学习、生活造成影响作为“严重后果”的衡量标准,并非充足理由。被告因过失造成原告发生一定程度损害,仅仅是造成原告的刺激反应,尚未对身心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短时间内即能恢复。精神损害因人而异,并不因为人数众多即变成更严重,社会影响大并不等同于后果严重。即便适用,法院不考虑原告的个体差异,实施一刀切(每人赔偿500元)尚不能说合理。
2、从环境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制度渊源来看,其本身即含有对原告利益的倾斜保护,理应与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有所区别。污染者承担环境侵权责任虽不考虑其主观过错,但精神损害适用的场合则不同。在侵权人恶意侵权时,适用该制度并无异议,法官的自由裁量幅度也无可厚非。但若被告无过失或仅基于轻微过失,则应对该制度的适用予以必要的限制。法院不能“杀富济贫”或“惩强扶弱”,而应当基于公平正义的理念达成环境正义的目标。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这就是关于环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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