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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可以看出,上述不计入审限的情形就是指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而不计入审限的实质意思就是将移送管辖之前的时间给剔除。质言之,民事案件中存在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的,办案期限需要重新核算。
2018-02-17 07:55: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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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有关法院移送管辖审限的规定是这样的:移送管辖是指某一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发现自己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移送管辖就其实质而言,是对案件的移送,而不是对案件管辖权的移送。它是对管辖发生错误所采用的一种纠正措施。移送管辖通常发生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但也不排除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适用。
移送管辖的时间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移送管辖的上诉时间是10天。
2018-02-17 07:46: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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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条的规定,几个同级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法院审判。 在审限内结案一直是人民法院坚持“公正、高效”主题、及时审结各类案件所所迫切需要的。但是,在当前的审判实践中,法院中存在的一些关于案件审限的规定和实践做法,跟审限规定的立法目的却是有那么点背道而驰的,与法院工作主题也有点格格不入,致使最高法一直强调的人民法院案件超审限的问题仍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这也是一个标准不统一或执行标准不严格的问题所导致的。上面就是法院移送管辖审限范围的有关内容,希望能够解除你的疑惑
2020-11-05 00:43:44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