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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正常情况下,公安机关并无权对任何单位或个人的营业执照予以吊销。营业执照的颁发与监督管理通常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执行。尤其需要强调的是,营业执照乃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符合相关条件的工商企业和个体经营者所发放的一种允许其进行特定生产经营活动的官方证明文件,其管理权限亦归属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2024-10-26 12:24: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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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在职能职责上并未涉及到营业执照的颁发与吊销,因此无法行使此权限。通常情况下,负责对营业执照予以吊销的机构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这主要源于营业执照作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各类型的工商业企业以及个体经营者所颁发的一种准许其进行特定生产经营活动的法律凭证,其管理权责亦归属于该部门。
2024-10-26 12:12: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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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公安机关并无权进行营业执照的吊销操作。通常情况下,拥有此类权利的实体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这是由于,营业执照乃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给各类工商业企业及个体经营者,用以批准其合法进行某种特定生产或经营行为的法定证明文件,其管理工作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执行。
法律依据:
《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第八条,工商所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区、县工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商所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一)对个体工商户违法行为的处罚;
(二)对集市贸易中违法行为的处罚;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工商所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前款第(一)、(二)项处罚不包括吊销营业执照。
2024-10-26 11:58:09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