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条款之规定,对于需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工程监理单位所面临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两类:
首先,工程监理单位如若与建设单位或建筑施工企业勾结舞弊,故意隐瞒实情,以次充好,从而导致工程质量下降并给人们带来了实际的财产损失时,其理应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
其次,如果工程监理单位在检查过程中未能发现或未尽到监管义务,将不符合特定标准(例如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以及设备)的产品误判为合格品,进而导致了实际的经济损失,那么同样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
依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工程监理机构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具体来说,当工程监理机构与建设单位或建筑施工企业相互勾结,故意隐瞒实情、以次充好、降低工程质量而引发损失时,应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此外,若是在没有进行认真检验的情况下,便擅自判定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以及设备为合格产品并签字确认,导致经济损失发生的话,同样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解析:
根据现行相关法规条款,若工程监理单位存在以下情况之一时,便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如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是建筑施工企业相互勾结,故意制造虚假资料,降低了工程的整体质量水平,给相关人员或机构带来损失,则应负责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内的所有相关法律后果;
(2)当工程监理单位在未尽到应有的审查义务的前提下,对不符合标准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以及设备进行了合格认定并签署了相关文件,从而导致了相关损失的发生,同样也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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