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以口供证己不知情收赃,要清晰、详细、连贯地陈述收赃具体情况。如说明物品来源、交易细节、对方对物品的描述等,表明没意识到是赃物。要强调正常交易环境和方式,无引起怀疑的可疑或异常迹象。也可提及自身相关领域经验和认知水平,说明缺乏判断物品为赃物的能力。
要是想用口供来证明自己收赃的时候不知情,那就得把收赃那时候的具体情况说得清清楚楚、详详细细而且还得连贯。咋说?你得讲讲这东西是从哪来的,交易的时候都有啥细节,对方是咋描述这个东西的,通过这些来说明自己压根就没觉得收到的东西是赃物。
另外,还得着重说自己当时是在正常的交易环境、正常的交易方式下做的这事,整个过程没有啥可疑或者不正常的地方让自己产生怀疑。再有,也可以把自己在相关领域的经验和认知水平拿出来说说,好表明自己没那个能力判断这东西是赃物。
要是想靠口供来证实自己在收赃这件事上是不知情的,那就得把收赃当时的具体情形说得清清楚楚、详详细细还得连贯顺畅。怎么个说法?就像要说出物品是从哪儿来的,交易的时候都有哪些细节,对方是怎么描述这个物品的之类的,这么做的目的就是为了表示自己压根就没察觉到收到的东西是赃物。
另外,一定要着重强调自己是在正常的交易环境下,用正常的交易方式进行的这一回事,整个过程中没有任何可疑或者不正常的地方能让自己起疑心的。而且,还可以把自己在相关领域的经验以及认知水平拿出来说一说,好让大家明白自己是没那个能力去判断这物品是赃物的。
解析:
若欲凭借口供证实自身于收赃之事上并不知情,则需清晰、详尽且连贯地阐述收赃当时的具体情形。例如,需说明物品的来源途径、交易流程中的各项细节以及对方针对物品所作的描述等内容,从而表明自身未曾察觉所接收的物品为赃物。与此同时,应着重指出自身是在正常的交易环境与方式下开展交易的,期间不存在任何能够引发自身怀疑的可疑或异常迹象。
此外,还可提及自身在相关领域所具备的经验以及认知程度,用以说明自身缺乏判定物品为赃物的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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