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私了协议产生的权益一般不属于普通债权。工伤赔偿有特殊性,是劳动者因工受伤应得的法定补偿。私了协议若双方自愿、公平且不违法就有法律效力。但私了协议若显失公平等,劳动者有权依法主张合法权益。
工伤之后签的那种私了协议,这里面涉及到的权益,一般可不属于普通债权。为啥这么说?这工伤赔偿它可不一般,劳动者是因为工作才受了伤,这赔偿就是法律规定他应该得到的补偿。要是私了协议,是两边都心甘情愿的,还挺公平的,也没有违反法律法规,那这个协议就有法律效力了。不过,要是这个私了协议有那种特别不公平的情况,比如说赔偿给得特别少,跟劳动者实际应得的差太多了,这时候劳动者还是有权利去走法律这条路,来维护自己合法的权益的。
工伤赔偿是很特殊的,这可是劳动者因为工作受伤后应得的法定补偿。工伤后的私了协议所涉及的权益,一般可不算是普通债权。要是私了协议是在双方你情我愿、公平公正,并且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达成的,那这个协议就会有相应的法律效力。不过,要是这个私了协议有那种特别不公平的情况,劳动者可没有就这么算了,他们仍然有权利通过法律途径去争取自己合法的权益。
解析:
工伤私了协议所产生的权益一般不属于普通债权范畴。工伤赔偿具备特殊性,其是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伤害而依法应得的补偿。若私了协议系在双方自愿、公平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条件下达成,则应具备相应的法律效力。
然而,若私了协议存在显失公平等情况,劳动者依然有权借助法律途径来主张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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