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
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用前款手段获取的权利人商业秘密。
违反保密义务或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自己掌握的商业秘密。
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
你知道啥样的行为算侵犯商业秘密不?就那种用偷、贿赂人、欺诈人、胁迫人、通过电子手段侵入,或者用其他不正当的办法去搞到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这就是侵犯人家商业秘密了。
还有,把用前面那些不正当手段搞到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透露出去,自己用或者让别人用,这也是不行的。
要是违反了保密的责任,或者不听权利人要求保守商业秘密的话,把自己掌握的商业秘密给透露出去,自己用或者让别人用,这肯定也是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再有,教唆别人、引诱别人、帮助别人违反保密责任,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去获取、透露、使用或者让别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这也都算是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可不能随便乱动。
首先,可不能用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去获取它。要是用了这些手段获取到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然后再去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这也是不行的。
还有,要是有保密义务或者权利人提出了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可不能违反这些要求去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自己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最后,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从而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这更是不被允许的。
解析:
通过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其他不正当方式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披露、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以前款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而披露、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
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以获取、披露、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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