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7条之明文规定,对于患上严重疾病且生活无法自理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只要经确认其在取保候审期间不会对社会产生潜在的威胁性,即可被批准取保候审。因此,若对于正在被收监治疗的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若他们满足了上述提及的条件,即其病症严重程度足以影响日常生活,同时经过全面评估取保候审将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那么他们完全有资格提出申请以获得取保候审的机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第六十七条款,若被指控者或被告在患有重症疾病及生活无法自理的情况下,其所涉罪行较轻并可采取保证人保证方式的,则应准许其申请取保候审。因此,如果身患重症、生活无法自理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满足了以上所述条件,也就是说其病情严重,无法独立生活;同时,如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也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实质性威胁,那么他们就有资格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2024-10-15 10:51:32 回复严格三重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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