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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若涉案人员或被告被确诊为罹患严重疾病,以至于自身生活无法自理时,倘若此种疾病符合法律所定义的“生活不能自理”之标准,则可依法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然而,对于皮肤病能否作为申请取保候审的理由,这就需要对该皮肤病的严重程度进行具体的评估与判断。若皮肤病已严重到足以影响涉案人员或被告的日常生活及自我照顾能力,并且实施取保候审并不会导致社会安全风险的增加,那么便可依据上述条款向司法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反之,若皮肤病并未对其自我照顾能力产生显著影响,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引发社会安全风险的因素,那么申请取保候审的可能性或许并不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2024-10-14 18:05: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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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第六十七条的明文规定,当在押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导致自身生活无法自理时,同时满足该疾病属于“生活不能自理”范畴这一特定类型的情况下,便可依法设法申请对其实施非羁押的取保候审措施。至于皮肤病症能否适用此项法律规定申请取保候审,需对该类病症所得情况进行具体深入地衡量与判断,看是否已经达到“生活不能自理”的严重程度。若皮肤病症已严重到足以影响到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日常生活及自我照顾能力,并且实施取保候审并不会引发社会安全隐患,那么便可依照上述条款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然而,倘若皮肤病症并未对其自我照顾能力产生显著影响,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引发社会安全风险的因素,那么就很可能并不符合申请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
2024-10-14 17:48: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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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现行有效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患有较为严重的身体状况,生活无法自理,且此种疾病同时满足“生活上无法自我照顾”这一定义,便可依法向司法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然而,对于何为“皮肤病是否能申请取保候审”这一问题,则需对其所患肤病是否已达到“生活无法自理”的严重程度进行具体评估判断。倘若该皮肤病已经严重到足以影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日常生活及自我照料能力,并且实施取保候审并不会导致社会安全风险的增加,那么依据上述法律条款,是可以提出取保候审申请的。反之,若皮肤病并未对其自我照料能力产生显著影响,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引发社会安全风险的因素,那么就有可能不符合取保候审的相关要求。
2024-10-14 16:26:1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