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由土地管理机构不适当的审核批准程序导致的宅基地争议问题;
2.在未经土地管理部门许可或以欺诈手段获取修建房屋相关文件后违规用地并修建房屋,从而损害集体及邻里关系方权益所引发的纠纷;
3.因争夺宅基地外的集体闲置土地而产生的纠纷;
4.新建住房业主之间在未取得其他业主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协商互换宅基地而产生的纠纷;
5.修建住房行为对周边邻里关系方造成不利影响引发的纠纷;
6.未经共同使用者达成共识且未经相关部门明确产权以及进行统一规划的宅基地,由于边界界定不清晰而产生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如果只是土地使用权争议,根据法律规定,法院无权处理。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以下简称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办理争议案件有关事宜。
1、由于土地管理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所导致的宅基地纷争;
2、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批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建房手续后非法占地建房,从而侵犯了集体or相关邻里之间的权益所引发的争议;
3、为争夺除宅基地之外的集体闲置土地而引发的矛盾冲突;
4、建房者私自交换宅基地所引发的纠纷问题;
5、居民在使用土地进行建筑施工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影响与邻居间的和谐关系,进而导致的纷争;
6、未经过其他共同使用者允许,其中部分共有人擅自占用共有的宅基地引发的纠纷;
7、未经相关部门的确权以及统一规划的宅基地,由于其界限模糊不清所引发的争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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