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各利益方能够通过相互尊重、和平和谐的方式来化解纷争之时,倘若经过努力仍旧无法达成共识,那么就有必要将之交付于有关政府机构进行妥善处理。在这种情形之下,我们应该坚持如下两个基本原则:
首先,根据法律规定,省、市、县各级行政单位之间产生的各种争议,都必须向上一级政府部门报告并申请进行裁决和处置;
其次,对于那些存在于个人之间以及个人与行政单位之间的各种纷争,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将其提交给乡镇政府或者县级以及更高级别政府部门,以寻求他们的调解和解决。关于农村土地确权纠纷这一概念,它是指所有涉及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以及其他相关权益归属等问题而产生的各种纷争。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倘若各个参与方能够借助平等且友善的对话来化解彼此间的矛盾和分歧,那么在无法达成共识的情况下,各方可将争议交付给相应的政府机构进行处理。
首先,从原则上来讲,无论是省、市、县等各级行政单位之间产生的争议,都应当上报至同级别或者更高层次的政府部门进行裁定和处理;
其次,针对那些零星存在于个人之间以及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交由乡(镇)级政府或者县级及以上层级的政府部门进行协调和处置。农村土地的确权纠纷,是指所有涉及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以及其他相关权益归属问题而引发的各种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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