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租赁住房之后而未能如约交接房屋时,租客有权向房东要求明确交付日期,否则可选择解约并请求退还其所缴纳的押金以及就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提出索赔。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明文规定,任何一方若无法履行合约或未能依照事先约定执行,则应承担继续履约、积极采取弥补措施以减少损失,或是赔偿另一方因其违约行为所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等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房屋租赁关系中,如果出租人未能按约将房屋交付给承租人,那么承租人有权依法请求出租人将房屋实际交付,否则可考虑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解除合同,要求出租人归还保证金并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相应的赔偿。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当合同双方中的任何一方未能依照合约规定履行自身所负的义务或履行该义务时存在瑕疵,都必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具体包括继续履约、采取补救措施以及赔偿对方所受经济损失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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