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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关于购房者向银行所申请的部分借款问题,兹有以下阐释:为确保交易的公平公正及双方权益不受侵害,买卖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共同商议决定将尚存在于买受方剩余贷款本息(即在之前已经按月偿还的部分本金和利息)提前偿还给银行,这将被视作买受方对银行的提前还款行为。
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30条明文规定:"抵押权人或质押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贷款义务之后,抵押物或质押物应退还至抵押权人或质押权人手中,借款合同随之终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024-10-10 11:45: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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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买方以个人名义向银行申请的贷款,买方可根据需要与其协商,提前偿还剩余未偿付贷款本息(即贷款原本中的部分本金和已产生的利息)。这种情况将被视作是买方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了向银行提前还款的义务。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明文规定如下:“当抵押人或者出质人按照合同约定完全偿还所有贷款之后,抵押物或者质押物应立即返还给抵押人或者出质人,同时借款合同也随之终止。”
2024-10-10 10:02: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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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际交易过程中,买受方需要通过与各大商业银行的协商途径,就其所承担的银行借款部分的金额和期限进行修订,并将剩余尚未偿清之贷款本息中的部分原本金以及利息提前支付给该银行,这被视作是买家对银行履行了提前还款的义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明确规定:“当抵押人或者出质人按照合同约定完全偿还所有贷款之后,抵押物或者质押物应当无条件地返还给抵押人或者出质人,同时借款合同也随之终止。”
2024-10-10 08:24:45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