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的老板今年缴纳的税收对于税收不服,想要申请复议,税收行政复议受理部门是哪里?
国家税务总局1999年9月23日以国税发[1999]177号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印发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指出: 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下列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一)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
1、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
2、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
(二)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行为。
(三)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1、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存款;
2、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四)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等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五)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1、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拍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六)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行为:
1、罚款;
2、没收非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税权。
(七)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的行为:
1、不予审批减免税或出口退税;
2、不予抵扣税款;
3、不予退还税款;
4、不予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
5、不予开具完税务凭证和出具票据;
6、不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7、不予核准延期申报、批准延期缴纳税款。
(八)税务机关作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
(九)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十)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专业解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针对行政拘留的惩罚措施,应由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或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进行裁定与执行。如有必要对违法行为人实行行政拘留制裁时,各个公安派出所以及其他具有相关职权的机关职能部门,需向其上级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上报并获取授权许可后方可作出决定。
专业解答您有权就特定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选项多样:一是向地方人大常委会或职能部门本级政府及上级部门申请;二是国务院部门或地方政府的复议,对结果不满意可诉诸法院或国务院裁决;垂直领导的海关、金融等机关需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诉。
专业解答您有权就特定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选项多样:一是向地方人大常委会或职能部门本级政府及上级部门申请;二是国务院部门或地方政府的复议,对结果不满意可诉诸法院或国务院裁决;垂直领导的海关、金融等机关需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诉。
专业解答面对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当事人若希望行政复议,有两个途径可选:一是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申请,二是向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诉。当事人有权自主选择上述任一机构,并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议申请。选择合适的复议机关,对保障个人权益至关重要。
专业解答行政复议申请应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或所属部门提交,如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可向其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当行政复议申请人认为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也可向这些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旨在纠正行政机关的错误或不当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律师解析 对不同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到对应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三)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四)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五)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流程包括: 1、复议申请; 2、复议受理; 3、行政复议; 4、执行。
律师解析 行政复议受理机关可以是: 1、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当事人可以作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3、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作出选择,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由国务院依法作出最终裁决。
律师解析 交通违法行政复议去行政复议机关。 我国《行政复议法》规定,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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