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相较而言,别墅花园内的土地使用权归属于业主这一事实无可争议,自别墅被成功购置之后,其开发商对整个花园区域无疑便丧失了实质性的支配权。然而,那些铺设在公共区域之上的花园,值得注意的是,它们既属于居住于同一别墅区的每一位业主共享和共同拥有,倘若该别墅位于独栋建筑之中,那么毫无疑问地,位于其中的花园及相关设施也将归属到特定的某个业主手中,成为专属于他/她个人的私家花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五条
本编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六条
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合法取得并登记在册的别墅花园土地使用权乃是属于别墅业主自身所有的权益,花园所在栋别墅购得之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将不再具有对此区域行使任何权利和控制的能力。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若别墅所建造于公共使用面积上,那么此部分花园的所有权则是由居住在此别墅区的全体业主共享与共有,倘若别墅本身即为独立一栋,那么独栋别墅之中的花园当然便属于私家花园,应当归属业主个人所有权益以内。
2024-10-05 14:20:2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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