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留置盘查”及“拘传”这两种行为之性质上的区别有必要进行详细阐述。留置盘查,即由公安机关的警务人员依据辖区内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所必需之职责权限,实施相关行政执法行为;相对地,拘传乃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刑事诉讼闭环过程中所执行的具有刑法意义的诉讼程序行为。
2024-09-29 11:17:00 回复
留置盘问,从其本质属性来看,实属公安机关警务工作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运用自身的行政执法权力,致力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这一重要任务的表现形式;
然而,拘传则属于公安机关在进行刑事诉讼程序活动时,依法行使的刑事诉讼特权之行为。
解析:
在性质方面,留置盘问与拘传存在显著的区别。前者乃由公安机关的警察遵循法律加以实施、旨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一种行政权力行使方式;而后者则为公安机关的警察在进行刑事诉讼活动过程中所展现出的行使刑事诉讼权利的具体实践。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在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先行拘留:
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专业解答留置盘问及刑事拘传是两种不同的强制手段,无法予以合并实施。 留置盘问则主要适用于如下几种特定场合: 首先,若当事人已被指控犯下某项罪行; 其次,倘若行为人具备现场实施犯罪的可疑性;再次,假如犯罪嫌疑人的真实身份尚不明确; 最后,倘若所携带之物品可能为非法所得或赃物。
律师解析 留置盘问是行政强制措施是正确的。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曾于1997年10月29日作出(1997)法行字第21号《关于对当事人不服公安机关采取的留置措施提起诉讼法院能否作为行政案件受理的答复》,认为留置是公安机关行政管理职权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律师解析 留置盘问和拘传的区别是:留置盘问是治安管理行为;而拘传则是公安机关的警察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行使刑事诉讼职权的行为。留置盘问时间自被盘问人带至公安机关之日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传唤、拘传不得超过12小时。
律师解析 两者的区别是: 第一,留置盘问与拘传在性质上是不同的。留置盘问是公安机关的警察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而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而拘传则是公安机关的警察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行使刑事诉讼职权的行为。 第二,时间规定不同。留置盘问时间自被盘问人带至公安机关之日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 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但是刑事立案之后,即案件进入了刑事诉讼程序之后,则必须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传唤、拘传不得超过12小时。
律师解析 两者的区别是: 第一,留置盘问与拘传在性质上是不同的。留置盘问是公安机关的警察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而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而拘传则是公安机关的警察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行使刑事诉讼职权的行为。 第二,时间规定不同。留置盘问时间自被盘问人带至公安机关之日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 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但是刑事立案之后,即案件进入了刑事诉讼程序之后,则必须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传唤、拘传不得超过12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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