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起诉对方拖欠抚养费所带来的潜在影响,主要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首先,强制执行。若法院判令败诉方支付抚养费,而其未能履行判决结果,胜诉方可依法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请求,其中包含进行财产扣押、冻结等强制手段,甚至面临司法拘留之风险。
其次,可能被编入失信被执行者名单。如果败诉方在具备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依旧违反判决义务,法院极有可能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进而遭受诸多负面影响,例如限制高消费行为、妨碍贷款以及对财务收益产生不利影响等综合待遇。
关于诉讼抚养费支付未能及时完成所带来的不良后果,主要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点:
首先,强制执行已然成为了问题的焦点所在。若是在经过法律程序审判后判定败诉的一方必须承担抚养费用,然而实际生活中对方并未依照判决规定进行支付,那么作为胜诉方有权向法院申请实施相应的强制性执行措施,例如,扣押或冻结其相关财富资产,甚至采取司法拘留等严厉手段。
其次,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也使这一现象对败诉方产生了深远影响。倘若败诉方明知自己具有的偿付能力却依然拒不按照法院的要求履行义务,也许他将面临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危险境地,届时,他可能会遭受诸如限制购买高档奢侈品、无法成功获得贷款以及投资活动受阻等诸多权益损失。
解析:
关于司法申诉中未履行抚养费用承担责任的不利后果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层面:
首先是强制执行的介入。当相关法律机构作出裁判判决要求败诉方承担抚养费用支付义务时,若其不遵从裁决结果且拒绝履行,那么胜诉方可依法申请通过法院对其采取一系列强制措施进行处理,例如:查封、冻结其财产,乃至采取司法拘留等严厉手段;
其次,可能将败诉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超过法定归还期限后,即使败诉方具有实际支付抚养费用的经济实力却仍然不予履行的情况下,该方极有可能被法院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并予以公示公布于众,从而面临包括限制奢侈品购买、妨碍信贷业务以及竞标重要供应合同等各类严格限制性措施的挑战。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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