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条款的严格执行,并经由省级、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被征用土地的原始应用领域及当地实际情况,另行构建有针对性的补偿标准体系。请注意,《土地管理法》的第四十七条明确阐明了对被征收土地的补偿原则,即依照被征用土地原有的使用领域来提供相应的物质赔偿。
具体来说,征收耕地所涉及的补偿费用,包含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面附属物和青苗的赔偿费等多个方面:
首先,关于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部分。其标准是参照耕地被征用之前的三年内的平均每年产值的6到10倍进行计算。
其次,针对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问题,则需根据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来决定。而计算方法为,将被征收的耕地面积与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内人均耕地占有量相除。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须以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到6倍作为基准。
然而,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其上限不应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此外,对于其它类型的土地,如林地、草原等的征用,其所涉及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应参考征收耕地时的相关原则,由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自行规定。
至于地面附属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也由各地方政府进行自主设定。特别值得提及的是,如果征收涉及到城市近郊的蔬菜用地,用地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按比例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同时,若依循上述条款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后,仍然无法保证需要安置的农民能维持原有的生活水平,需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批准,方可适当提高安置补助费。最重要的是,国务院有权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变化,在特定条件下,提高征收耕地时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明确规定,被征用的土地原有的使用性质是制定相关补偿标准的参考因素之一。在这方面,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级人民政府需遵循《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根据被征用土地的实际使用状况制定相应的补偿措施。法律条文指出,对于土地的征收,应对被征收土地原有的使用性质进行补偿。对于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多个部分。就耕地的补偿而言,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额应该等于被征收前三年年度平均产量的六到十倍;针对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则应按照被征收耕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每位员工所拥有的耕地数量来确定;
此外,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额度不能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年度平均产量的十五倍。关于其他类型的土地征用,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具体数额可参照征收耕地的标准进行制定。
再者,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也需由省级人民政府进行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按照上述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后,仍然无法保障被征用农民的生活水平不降低的情形下,省级人民政府有权批准增加安置补助费。
最后,国务院会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进行适当的调整。
解析:
关于土地征收的法定补偿方式与标准,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在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基础之上,由省级、自治区级、直辖市级人民政府依据各自实际情况与具体要求负责制定相应的补偿政策。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对被征收的土地应视其原始用途赋予相应的补偿金额。对于耕地上所种植的农作物或者建筑物等附属设施及绿地植被,同样需依法提供相应的补偿数额。
首先,对农田耕地进行征收后,对于土地补偿金的额度应与其被征用之前三年生产的平均年产量成正比,且最低不少于该平均值的六到十倍。
其次,对耕地需进行拟安置的农业人口数目进行统计,再根据被征收的耕地数目比例分配到每个人头上,每一位待安置人员安排补给的标准额度应在前述平均年产值的四到六倍之间。
然而,大片耕地的每公顷相应安置补贴费用,最上限不应高于前述估算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另外,除了耕地的补偿之外,其他类型的土地如山地、林地等的土地补偿金与安置补贴政策,都应由省级、自治区级、直辖市级的机关依据耕地补偿金和安置补贴的公式进行代入设定。而针对被征收土地上的附属作物以及绿植,则补偿标准由同级别政府部门自行确定。
并特别强调,在征收城市近郊的菜地时,开发商或者使用土地人员需要按照中国有关规定主动缴纳相关费用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如果若按照上述条款约定付出补偿金和安置补贴后仍无法保证被安置农民的生活质量能维持原来的生活水准的话,则需经过省级、自治区级、直辖市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才能适当提高安置补贴额。
最后,国务院有权在特定情况下,依据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状况,酌情上调耕地的土地补偿金和安置补贴标准。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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