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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征用青苗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吴* 天津-河西区 土地征收咨询 2024.09.25 13:50:00 409人阅读

林地征用青苗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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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征收过程中,关于青苗的补偿费到底怎么算?这个问题主要是看我们当地的经济发展情况,还有就是土地的性质青苗的品种以及它们现在长成啥样了等等这些因素。一般来说,补偿费里面会包含青苗本身的价格,当然也会考虑到如果不被征收的话,它还能继续生长带来的收入损失。在算补偿费的时候,会把青苗的种植费用、市场上的价格等等都考虑进去。不过每个地方可能都会有点儿小差别,所以你得时刻关注你们那儿政府公布的有关征收土地补偿费的规定和标准才行。

2024-09-25 16:34: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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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用森林里种的东西的补偿金标准,这个得看你所在的地方经济发达程度,还有就是那种地是什么地,什么东西在地上长着等等好多方面去决定。通常情况下,补偿金会包括被征用的东西本身值多少钱,再加上可能因为这件事而没了的那部分钱。给的时候会考虑到种这些东西花了多少代价,市场上卖的话能值多少钱之类的。不过每个地方都不太一样,所以你要多留意你们那儿政府发出来的关于征地补偿的规定和标准啥的。

2024-09-25 15:15: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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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关于林地被征用之时所涉及的青苗补偿事宜,其具体标准往往是基于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土地分类属性、青苗品种特性及其生长情况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后而制定出来的。正常情况下,这种补偿措施不仅涵盖了青苗本身所具有的价值,还涵盖了由此可能导致的任何预期收益的损失部分。在对补偿予以计算的过程中,将会充分权衡青苗的种植成本、市场价值等多个因素。
然而,由于各个地区的实际情况各不相同,因此在补偿标准上也可能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对于这一问题,建议您密切关注当地政府部门所公布的有关征地补偿的相关政策法规及具体实施细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2024-09-25 14:51:33 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没有关于征占用林地的统一补偿标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土地管理法》规定,被征用土地,在拟定征地协议以前已种植的青苗和已有的地上附着物,也应当酌情给予补偿。但是,在征地方案协商签订以后抢种的青苗、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实践中,可按下列办法执行:具体:在征用前土地上长有的青苗,因征地施工被毁掉的,应由用地单位按照在田作物一季产量、产值计算,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而定。对于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其一季产值的1/3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够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不能收获的按一季补偿;对于多年生长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支付移植费,如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林木,由林权所有者自行砍伐,用地单位只付伐工工时费,不予补偿。青苗补偿费的补偿标准,一般根据农作物的生长期按一季的产值予以计算,或按一季作物产值的一定比例予以补偿。具体的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青苗补偿费该如何征税根据国税函发【1997】对土地承包人取得的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青苗等土地附着物的补偿费收入,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销售不动产-其他土地附着物”税目征收营业税。对土地承包人取得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取得的转让建筑物等财产性质的其他补偿费收入,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没有关于征占用林地的统一补偿标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土地管理法》规定,被征用土地,在拟定征地协议以前已种植的青苗和已有的地上附着物,也应当酌情给予补偿。但是,在征地方案协商签订以后抢种的青苗、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实践中,可按下列办法执行:具体:在征用前土地上长有的青苗,因征地施工被毁掉的,应由用地单位按照在田作物一季产量、产值计算,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而定。对于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其一季产值的1/3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够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不能收获的按一季补偿;对于多年生长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支付移植费,如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林木,由林权所有者自行砍伐,用地单位只付伐工工时费,不予补偿。青苗补偿费的补偿标准,一般根据农作物的生长期按一季的产值予以计算,或按一季作物产值的一定比例予以补偿。具体的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青苗补偿费该如何征税根据国税函发【1997】对土地承包人取得的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青苗等土地附着物的补偿费收入,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销售不动产-其他土地附着物”税目征收营业税。对土地承包人取得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取得的转让建筑物等财产性质的其他补偿费收入,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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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0.05 200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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