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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是多少

母** 内蒙古-赤峰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4.09.16 12:22:40 436人阅读

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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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盗窃罪既遂和未遂怎么区别?就是看这个东西到底是不是已经被小偷真正地拿到了手里,或者是脱离了被害者的掌控。如果说小偷偷走了别人的东西,而且把它偷偷藏起来了,让当事人找都找不到,那这就算是已经成功地犯了盗窃罪。但是,要是小偷偷东西的时候遇到了意外,比如说被别人抓住了,或者东西还在被害者身边没有转移出去的话,那这种情况下,无论这个小偷多么想要那个东西,只要这个东西最终还是留在了原本的位置上,那都只能算是盗窃罪未遂。

2024-09-16 15:06: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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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别人是不是犯了盗窃罪,通常要看他有没有成功把人家的东西拿到手,这个成功不光要看他到底拿到手里没有,还要看他拿走之后东西是不是真的离开了受害者的掌控范围,就是那个人能不能找回来。只要他成功地把东西从受害者那边拿到了自己这边,让受害者再也找不到那个东西,那他就算是犯了盗窃罪并且成功实施了犯罪。比如说,他拿到东西从受害者的大本营里跑掉了,或者已经把东西藏起来了个非常隐蔽的地方,这些都是成功的例子。但是如果因为什么意外的原因,导致偷东西失败了,比方说他偷的时候正好被别人看见,然后被抓了现行,这种情况下就叫做盗窃未遂。

2024-09-16 13:55: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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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盗窃犯罪中既遂和未遂之间的区别关键在于,必须参照多种因素来确定财物是否实际上处于行为者的掌控之中,以及该财物是否已从受害者的掌控范围内真正脱离。通常来讲,当行为者成功地将财物置于自身的实际操控下,使其彻底脱离了受害者的掌控范围时,即可认为这起盗窃行为已达到了既遂状态。举例来说,倘若行为者能够成功地将财物从受害者所在的位置转移,或将其隐藏至不容易被察觉到的地点,那便可判定为盗窃罪的既遂。
然而,若因行为者无法预见的原因,未能实现对财物的实际控制,或者财物仍然处在受害者的掌控范围之内,那么这种情况便可以归类为盗窃罪的未遂。举个例子,在实施盗窃的过程中,若因为他人的发现导致行动未能成功完成,那么这种情况便属于盗窃罪的未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024-09-16 12:38:12 回复

你好!建议你看盗窃罪的司法认定解释。盗窃既遂与未遂  关于盗窃罪的既遂标准,理论上有接触说、转移说、隐匿说、失控说、控制说、失控加控制说。我们主张失控加控制说,即盗窃行为已经使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时,或者行为人已经控制了所盗财物时,都是既遂。被害人的失控与行为人的控制通常是统一的,被害人的失控意味着行为人的控制。但二者也存在不统一的情况,即被害人失去了控制,但行为人并没有控制财物,对此也应认定为盗窃既遂,因为本法以保护合法权益为目的,既遂与未遂的区分到底是社会危害性的区别。就盗窃罪而言,其(((((危害程度的大小不在于行为人是否控制了财物,而在于被害人是否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因此,即使行为人没有控制财物,但只要被害人失去了对财物的控制的,也成立盗窃既遂,没有理由以未遂论处。例如,行为人以不法占有为目的,从火车上将他人财物扔到偏僻的轨道旁,打算下车后再捡回该财物。又如,行为人让不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放在浴室内的金戒指藏在隐蔽处,打算日后取走。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行为人后来由于某种原因没有控制该财物,但因为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也应认定为盗窃既盗窃罪审判现场遂,而不能认定为未遂。所应注意的是,在认定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时,必须根据财物的性质、形态、体积大小、被害人对财物的占有状态、行为人的窃取样态等进行判断。如在商店行窃,就体积很小的财物而言,行为人将该财物夹在腋下、放人口袋、藏入怀中时就是既遂;但就体积很大的财物而言,只有将该财物搬出商店才能认定为既遂。再如盗窃工厂内的财物,如果工厂是任何人可以出入的,则将财物搬出原来的仓库、车间时就是既遂;如果工厂的出入相当严格,出大门必须经过检查,则((((((只有将财物搬出大门外才是既遂))))))。又如间接正犯的盗窃,如果被利用者控制了财物,即使利用者还没有控制财物,也应认定为既遂。在我们看来,一概以行为人实际控制财物为既遂标准的观点,过于重视了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但轻视了对合法权益的保护;过于强调了盗窃行为的形式,但轻视了盗窃行为的本质。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区分犯罪既遂与未遂,在刑法理论上讲,犯罪行为实施完成为既遂,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为未遂。在处理盗窃案件时除了极少数犯罪情节严重,以针对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未遂案件应当定罪处罚外,绝大多数盗窃案件都必须达到一定的数额才定罪。因此,犯罪分子指向的犯罪地点不同,具体犯罪对象不同,就涉及到罪与非罪问题。所以,正确掌握盗窃既遂与未遂非常重要。笔者认为,要按照刑法关于既遂与未遂的科学定义和盗窃犯罪的构成要件进行科学的分析鉴定。首先,必须看盗窃犯罪的构成要件是否完备。所谓完备,就是要重点掌握行为人的主观动机和目的与客观方面是否采取秘密手段将财物实际控制。也就是说,行为人的行为在主观上必须有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否则尽管客观上有秘密的行为也不可能是盗窃。同时要认真分析客观方面是否盗取了财物和将财物窃取后控制的程度,也就是获取财物的实际结果。其次,还要重点研究和分析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对财物的控制范围和空间。因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的财物控制范围和空间在不同的时间和不同的条件下,范围和空间是不同的。要准确界定财物控制范围后才能准确认定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所控制的财物是否失控。再次,要从盗窃犯罪行为人行为状态和结果状态与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财物失控状态进行分析,看盗窃犯罪分子是否实际控制财物和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是否完全失控。因此,笔者认为,鉴别盗窃犯罪分子的既遂与未遂,要从整个盗窃行为的主客观实际情况进行全面分析,以坚持“实际控制完全失控”为妥。这种观点更合乎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即已着手犯罪后其行为是否得逞为既遂与未遂的界限。在司法实践中,如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在客观上实施了秘密窃取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盗窃既遂:一、入户盗窃,将财物盗出户外的二、进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盗窃,将财物盗出单位的围墙,门卫室或大门的三、在大型企业盗窃,将财物盗出该企业内核算的分厂,科研所等围墙或区域的四、在本单位或餐厅,洗浴等公共场所,盗窃单位或他人财物,将盗窃的财物藏匿于自己的皮包,衣服内以及保管或使用的保管箱,更衣箱内的五、多个单位共同办公的写字楼内的工作人员,在该写字楼内盗窃其他单位财物,将财物盗离单位办公室或楼层的六、入自选商场盗窃,将盗得的财物已通过收银台或未购物通道出口得七、在商店柜台内盗窃,将盗得的财物带离该柜台售货员实际控制的范围或藏匿的八、扒窃财物,将扒的财物已脱离失主身体或者提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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