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在口头答应办理某项事务,而并没有真正实际地去执行,这一行为本身并不能单独定义为犯有行贿罪。行贿罪,系指为了贪图非正当的利益,向国家公职人员赠送财务之行为。若有人允诺支付财物,但并未确实实施交付的环节,通常情况下,这样的举动将无法被判定为行贿行为,因为行贿行为的核心要素便是直观的财物授受。
然而,若是这种承诺已然对相关人士产生了影响力,甚至构成了其他犯罪行为的既定事实,那么便可能牵涉到其他类型的刑事犯罪,例如诈骗罪、影响力交易罪等等。
仅承诺办理某事而并没有切实执行的行为,单独来看并不足以构成行贿罪。行贿罪的构成要素在于,为了获取不正当的利益,向国家公务人员支付或给予贵重物品的行为。若是仅仅作出应允给付财务之承诺,却未能实物交付,通常难以被判定为行贿行为,因为行贿的本质特征在于实质性财富交换。
然而,倘若此类承诺已经对相关人员造成了实质性的影响力或是构成本罪的既遂部分,那么便可能牵涉到其他形式的刑事犯罪,例如诈骗罪、影响力交易罪等。
解析:
仅承诺却并未能实际践行,这本身并不足以构成立案追究的行贿罪。行贿罪的关键定义在于:为了获取不法私利,向国家公职人员提供物质利益。若仅仅做出提供财物资助的承诺,而实际上并未实施这样的行为,那么通常情况下,我们不能把这种行为视为行贿;因为在行贿问题中,是否有切实的财物交割才是衡量的重点所在。
然而,假如这类承诺已经对相关人员造成了实质性的影响,甚至对已经构成的犯罪行为起到了不可忽视的推动作用,那么这就可能引发更为严重的刑事犯罪,例如欺诈、影响力交易等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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