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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罪过形式的司法考察有哪些

刘** 天津-河北区 环境污染罪咨询 2024.09.14 11:25:14 343人阅读

污染环境罪罪过形式的司法考察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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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罪行的犯错方式,大致上就是两个,故意和过失。故意干坏事的话,就是明明知道你这样做会导致环境污染,却还是要这样去做,甚至就算知道有这个可能也不阻止。而过失的话,那就是应该能想到你这么做可能会对环境产生影响,但是因为粗心大意没注意到,或者虽然注意到了,但又太自信觉得不会出问题。在实际审判过程中,法官会根据你的行为举止、智力水平、做事的初衷等等来判断你到底是故意还是过失。

2024-09-14 15:26: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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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躲不过去的话题就是“污染环境罪”里头的责任问题,我们通常就把它分成两个大类:故意行为跟过失行为。要是说那种明知故犯的搞破坏的,他就是明明知道自己做的事情会让环境变得更糟糕,但是还是硬着头皮去做,甚至还希望或者放任这样的情况发生。而另一种就是过失行为,就是说他应该能想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对环境产生不好的影响,但是因为粗心大意没注意到,或者虽然想到了但是太自信了觉得不会出事。在实际审判过程中,法官要根据行为人的具体行为、他们的理解力、做事的初衷等等各种因素来判断到底是哪种责任。

2024-09-14 13:46:5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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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涉及污染环境这一犯罪类型的罪过形式,根据司法审判的洞察,主要分为故意和过失两大类别。对于故意污染环境的行为,可以理解为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直接导致对环境的污染性损害,却依然选择积极地促成甚至放任这类结果的出现。而由过失导致环境污染的行为,则往往是由于行为人本应能预见到自身行为可能引发的环境污染风险,却由于疏忽大意而未能认识到问题,抑或是虽已意识到但过度自信地相信可以有效规避这一风险。在实际运作的司法过程中,对罪过形式的判断往往需多角度、全方位地分析行为人的行为表征、认知素养以及行为动机等多个层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024-09-14 11:48:12 回复

一、污染环境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构成染环境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是指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污染环境致人损害民事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其构成要件包括:1.存在污染环境的行为。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是由于污染环境所引起的,因而该责任的构成首先必须有污染环境行为的存在。所谓环境污染,是指人类在生产、科研、生活及其活动中,将过量的有毒、有害物质排入环境中,大大超过环境自净能力,致使环境发生化学、物理、生物等特征上的不良变化,从而影响人类健康和生产活动,影响生物生存和发展的现象。污染环境的行为通常表现为排放有害物质和有害废弃物,散发有害气体、粉尘,传播噪声、颤动,散漏化学毒品或放射性物质等。2.污染环境的行为造成了他人的损害。污染环境的行为必须造成了损害后果,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才能成立,这种损害事实主要表现对他人的生命、健康、财产造成的损害,以及对人的正常生产、工作、学习、生活造成的妨害(也称环境适用度的损害)。环境污染致人的损害,一般具有复杂性、隐蔽性、性、持续性和广泛性等特点。3.污染环境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要有因果关系。受害人所受的损害是由于行为人的污染环境的行为造成的,即污染环境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才能成立。由于环境污染损害具有复杂性,隐蔽性、性、持续性和广泛性等特点,加之环境污染损害往往涉及许多高深的科学知识,甚至属于科学未知领域,因此,在许多情况下,要查明损害的原因,确定损害与污染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往往十分困难,甚至会陷入无谓的“科学论争”之中。为了解决上述因难,一般适用因果关系推定理论,即采用推定原则认定因果关系是否存在。二、不承担责任的情形有哪些1.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3款规定:“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据此,自然灾害作免责条件必须是不可抗拒的,而且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此外,损害必须完全是由于自然灾害引起的。如果自然灾害不是引起损害的全部原因,则不能免除加害人的责任。2.其他免责条件。我国其他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还规定了以下一些免责条件:(1)战争。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战争行为是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的免责条件。(2)第三人过错。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如果污染损害是由第三者的故意或过失造成的,第三者应承担责任。按照侵权法的一般原理,第三人的过错作为免责(减责)条件,应该同样适用于大气污染的责任。(3)受害人的过错。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如果损害的发生是由受害人自身的过错所致,排污单位不承担责任。(4)诉讼时效。因环境污染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为3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受损害时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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