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肺结核病看守所收押吗

卢** 广东-中山 强制措施咨询 2024.09.14 06:35:37 467人阅读

肺结核病看守所收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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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刑事案件中的潜在罪犯进行羁押处理的过程中,看守所会要求执法机关提供下列文件和材料,包括由资深医疗机构出具的、确认被羁押者身体情况的全面体检报告以及提供相关的法律文件。对于所有未达到羁押条件的个体,我们都将依法秉持严格的收押标准,绝不允许任何罔顾法度的收押。需要明确指出的是,肺结核是一种常见且具有传染性的慢性疾病,因此在这个范畴内,不符合收押标准的人员将不会被允许进入看守所。

2024-09-14 09:55: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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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权限。在看守所接收被指控为罪犯的人员之际,依照规定将要求办案机构必须能提供涉及到该名人员的体检报告和与之相关的法律文件,且该体检报告需要由具备权威性的医疗机构进行。如果发现任何不符合收押条件的情况,我们将坚决地不予收押。肺结核作为一种需要长期治疗且具有高度传染风险的疾患,并不属于我们通常的收押范畴之内。

2024-09-14 08:29: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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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中国,刑事拘役制度中明确规定,对于所有疑似犯罪嫌疑人均需进行严格的身体健康检查并开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呈报给当地执法部门,同时也要求其提供权威医疗机构出具的合法体格检查报告以及其他相关法律凭证。如有任何身体指标不合格或是不满足拘留收押标准的情况出现,负责关押犯罪嫌疑人的看守所将会立即拒绝此类人员的入所申请。
其中值得注意的是,肺结核作为一种具有高度传染风险的慢性疾病,并不在可被收押的病患范畴之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五条
看守所对人犯收押前,应当由医生对人犯进行健康检查,填写《人犯健康检查表》,凡具有《条例》第十条
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由送押机关依法作其他处置。对于收押后发现不应当收押的,提请办案机关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对可能患有精神病的人犯,由办案机关负责鉴定。
《看守所条例》第十条
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2024-09-14 07:45: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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