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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罪怎么取证

刘* 浙江-温州 刑事诉讼咨询 2024.09.13 14:35:22 300人阅读

教唆罪怎么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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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教唆罪的取证策略以及具体执行的步骤如下所示:
首先,我们需要确保用于证明教唆罪的确切犯罪动机的充分证据存在。
其次,每一个可能被用来支持定罪的证据,比如证人和他们的证词,以及采用录音、录像和通讯记录(例如电话通讯记录或者手机短信)等各类直接且具有优势的证据都是本案所需。这些证据彼此间应该具有足够的互相关联性并且能够相互印证以支持我们的观点。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仅当行为人成功地将自身的犯罪意图灌输给了原本并无犯罪意愿的人士时,才会被视为构成教唆罪的情节。

2024-09-13 18:58: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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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诱导犯罪行为之教唆罪行的物证收集方式主要有以下步骤:
第一步是确定行为人是否确实存在着犯罪的意向和动机。接下来,需要搜集相关的人证及言辞证据,其中包含了录音侧录、影像资料、通信数据、短信记录等等有用的直接证明材料。
此外,这些证据应当能够相互呼应、相得益彰。
最后,对于这类教唆罪行,其行为特征必须具备把本人的犯罪意图成功植入原本毫无犯罪企图之人的脑海之中这一重要条件,这样,他们才能被认定为犯下教唆行为的罪犯。

2024-09-13 17:05: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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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关于教唆罪行之取证策略如下所示:
第一,须明确该犯罪行为是否存有目的性和动机;
其次,如同证人证言以及诸如录音、录像,通话记录,以及手机短讯等直接有利之证据皆应具备,且各证据之间需相互印证,以保证数据真实可靠;
最后,只有当某人原本并无犯罪念头却被灌输了违法犯罪思想时,方可算作是施行了教唆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十九条
【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024-09-13 16:30:15 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教唆犯与教唆罪的不同两者具有如下几个方面的区别:第一,传授犯罪方法罪是的罪名,具有的法定刑,其罪名和法定刑并不依传授的是何种犯罪的方法而改变;不是的罪名,也不具有的法定刑,其罪名和法定刑依教唆他人实施的犯罪罪名和法定刑而确定。第二,两者侵犯的犯罪客体不同。传授犯罪方法罪有自己固定的客体即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它不以其所传授的犯罪所侵害客体为转移;而并无固定的客体,其实际侵犯的直接客体应依照教唆他人实施的犯罪而确定,也即取决于被的性质。第三,犯罪对象不同。传授犯罪方法罪中的对象并不要求必须是达到负刑事责任的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而中的对象必须是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否则教唆人与被教唆人不构成共同犯罪,那就如同利用精神病人为工具、利用他人的合法行为、利用他人的过失行为等实施犯罪一样,构成间接实行犯,而不是共同犯罪中的教唆犯。第四,两者行为内容不同。传授犯罪方法罪与在行为方式上虽然没有大的区别,但在行为内容上,前者仅是向他人教授犯罪的方法,并不要求必须使他人产生实施具体犯罪的意图;而后者则是要通过教唆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第五,犯罪主体上要求不同。传授犯罪方法罪的主体必须是已满16周岁的人;而的主体则因其教唆他人实施的犯罪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要求,即教唆他人犯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8种犯罪的,教唆人的年龄可以是已满14周岁的人,教唆他人犯除此之外的其他犯罪的,教唆人的年龄必须是已满16周岁的人。第六,两者的主观方面不相同。传授犯罪方法罪在主观上只能是直接故意,且行为人的目的是希望他人学会自己传授的犯罪方法,至于他人是否利用学会的犯罪方法去实行具体犯罪,则不是确定本罪罪过形式关注的基点;而在主观上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即希望或放任被教唆人接受自己的教唆去实施犯罪。第七,两者构成的罪数形态不同。在传授犯罪方法罪中,行为人向同一对象或不同对象传授了数种犯罪的方法,通常也只能构成一罪;而中,行为人向同一对象教唆了数个不同的犯罪行为,则构成数个犯罪,应实行数罪并罚。行为的内容不同。行为的内容是特定的五种“关联的实行行为”;而教唆行为的内容是除行为内容以外的其他一切犯罪行为,范围大大超过行为的内容。行为人如果教唆实施特定的五种“关联的实行行为”,应以型犯罪定罪,而不按教唆犯论处。例如,有学者认为,军人逃离部队行为,实际上是逃离部队罪的教唆犯,若无刑法第373条之规定,对于这种行为完全可以作为逃离部队罪的共犯论处;但正因为现行刑法第373条规定了军人逃离部队罪,所以应将、教唆军人逃离部队行为认定为军人逃离部队罪。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一、对象条件教唆犯的对象是特定的、本来没有犯罪意图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教唆犯的教唆对象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教唆对象必须是特定的。(2)教唆的对象必须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教唆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者不具有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实施犯罪的,不构成共同犯罪,应对教唆行为人以间接正犯(实行犯)论处。(3)必须是本来没有犯所教唆之罪意图的人。已经有犯所教唆之罪意图的人不能成为教唆对象。如果行为人明知他人已有实施某种犯罪的意图,而为其出主意,撑腰打气,壮胆助威,坚定其犯罪意图,使其实施犯罪,不能认定为教唆犯,而应认定为帮助犯。二、客观条件教唆犯的客观方面必须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教唆行为的认定中,主要应当注意以下四个方面:(1)教唆行为的内容必须是某种犯罪行为。如果是教唆他人实施其他一般违法行为,则不能成立教唆犯。(2)教唆行为的方式具有多样性。既可以是口头教唆,也可以是书面教唆,还可以是通过打手势、使眼神等形体语言进行教唆。具体来讲,可以是以金钱、财物、女色等利益引诱他人犯罪,可以是以嘲弄、蔑视、侮辱等手段他人犯罪,可以是以实施暴力、揭发隐私、毁坏财物等胁迫他人犯罪,可以是利用封建唆使他人犯罪,等等。(3)间接故意教唆和直接故意教唆对客观方面的要求有所不同。在直接故意教唆的情况下,只要行为实施了教唆行为,不要求被教唆的人实施被教唆的犯罪。被教唆的人实施了被教唆的犯罪的,成立共同犯罪之教唆犯;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实施所教唆的犯罪的,教唆者构成的教唆犯。在间接故意教唆的情况下,不仅要求行为人实施了教唆行为,还要求被教唆的人实施了被教唆的犯罪,如果被教唆者没有实施所教唆的犯罪的,不构成犯罪。三、主观条件教唆犯在主观方面必须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具体包括以下几点:(1)从具体的罪过形式上来讲,教唆犯一般是直接故意,但也不排除间接故意的可能性。(2)从认识因素上讲,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使一定的人产生某种犯罪的意图,并进而实施该种犯罪。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这种认识,不构成教唆犯。(3)从意志因素上讲,行为人对他人实施犯罪以及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教唆犯与教唆罪的不同两者具有如下几个方面的区别:第一,传授犯罪方法罪是的罪名,具有的法定刑,其罪名和法定刑并不依传授的是何种犯罪的方法而改变;不是的罪名,也不具有的法定刑,其罪名和法定刑依教唆他人实施的犯罪罪名和法定刑而确定。第二,两者侵犯的犯罪客体不同。传授犯罪方法罪有自己固定的客体即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它不以其所传授的犯罪所侵害客体为转移;而并无固定的客体,其实际侵犯的直接客体应依照教唆他人实施的犯罪而确定,也即取决于被的性质。第三,犯罪对象不同。传授犯罪方法罪中的对象并不要求必须是达到负刑事责任的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而中的对象必须是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否则教唆人与被教唆人不构成共同犯罪,那就如同利用精神病人为工具、利用他人的合法行为、利用他人的过失行为等实施犯罪一样,构成间接实行犯,而不是共同犯罪中的教唆犯。第四,两者行为内容不同。传授犯罪方法罪与在行为方式上虽然没有大的区别,但在行为内容上,前者仅是向他人教授犯罪的方法,并不要求必须使他人产生实施具体犯罪的意图;而后者则是要通过教唆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第五,犯罪主体上要求不同。传授犯罪方法罪的主体必须是已满16周岁的人;而的主体则因其教唆他人实施的犯罪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要求,即教唆他人犯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8种犯罪的,教唆人的年龄可以是已满14周岁的人,教唆他人犯除此之外的其他犯罪的,教唆人的年龄必须是已满16周岁的人。第六,两者的主观方面不相同。传授犯罪方法罪在主观上只能是直接故意,且行为人的目的是希望他人学会自己传授的犯罪方法,至于他人是否利用学会的犯罪方法去实行具体犯罪,则不是确定本罪罪过形式关注的基点;而在主观上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即希望或放任被教唆人接受自己的教唆去实施犯罪。第七,两者构成的罪数形态不同。在传授犯罪方法罪中,行为人向同一对象或不同对象传授了数种犯罪的方法,通常也只能构成一罪;而中,行为人向同一对象教唆了数个不同的犯罪行为,则构成数个犯罪,应实行数罪并罚。行为的内容不同。行为的内容是特定的五种“关联的实行行为”;而教唆行为的内容是除行为内容以外的其他一切犯罪行为,范围大大超过行为的内容。行为人如果教唆实施特定的五种“关联的实行行为”,应以型犯罪定罪,而不按教唆犯论处。例如,有学者认为,军人逃离部队行为,实际上是逃离部队罪的教唆犯,若无刑法第373条之规定,对于这种行为完全可以作为逃离部队罪的共犯论处;但正因为现行刑法第373条规定了军人逃离部队罪,所以应将、教唆军人逃离部队行为认定为军人逃离部队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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