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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行政复议规定大概会是怎么样来的呢?

赵* 云南-玉溪 行政复议咨询 2018.02.08 09:07:51 25人阅读

近期有接触到关于一些案子,目前已经到了行政复议的阶段,所以想要问问教育行政复议规定是怎么样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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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是行政救济手段,行政诉讼是司法救济手段,前者通常不是终局的,而后者是终局的,也就是行政复议不服,还可以通过司法手段进行最后救济。主要表现在:
(一)性质不同
行政复议由上一级行政机关对下一级行政机关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的审查,属于行政行为的范畴,所有过程都在行政系统内部进行;而行政诉讼则是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实施的司法监督,是一种司法行为。
(二)受理机关不同
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属的人民政府或其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例如,对某县烟草局的处罚决定不服,可向该县烟草专卖局的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即市(或者地区)烟草专卖局申请行政复议。而行政诉讼的受理机关则是人民法院。
(三)受案范围不同
人民法院所受理的行政案件,只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案件,而复议机关所受理的既有行政违法的案件,也有行政不当的案件。也就是说,凡是能够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争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而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未必能够提起行政诉讼。另外,法律规定行政复议裁决为终局决定的,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以后,不得再提起行政诉讼,从而使某行政争议只能通过行政复议而不能通过行政诉讼得以解决。
(四)审查的力度不同
受理复议申请的复议机关不仅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还要审查其是否适当;而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只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一般不审查其是否适当,因此,行政复议的审查力度要大于行政诉讼。
(五)审查依据不同
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行政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为依据;而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审查行政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及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行政和规章只作参照。
(六)审理程序不同
行政复议基本上实行一级复议,以书面复议为原则;而行政诉讼案件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公开开庭审理的制度。相对而言,行政复议程序比较简便、灵活。
(七)审查范围不同
行政诉讼是“不告不理”,审查的范围限于原告请求范围;行政复议则是“有错必纠”,这意味着复议的范围不局限于申请人的申请。因此行政复议的审查范围要大于行政诉讼。

2018-02-08 09:21:5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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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教育行政复议规定来说,(3)教育行政复议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即教育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行为,必须基于教育管理相对人的申请。如果被处理的相对人不依法提请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就不能主动地实施行政复议行为。可见,行政复议是一种“依申请的行为”,而不是“依职权的行为”。假如行政复议机关基于其对所属行政主体的领导和监督权,发现下级行政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时,而被处理的相对人又没有申请复议,那么,上级行政机关可以依行政监察程序纠正下级的决定,依职权直接予以变更或撤销。但这不是行政复议行为,而只是上级对下级的行政监督,不适用行政复议的程序及手段。这正是行政复议同行政监督的区别之处。这一特征也表明,教育行政复议只能由教育行政相对人一方提出,而管理者一方有单方的、强制性的行政处理权,无需借助复议手段来实现自己的意志。 (4)教育行政复议必须依照一定的法律程序进行。教育行政复议是解决教育行政争议的法律行为,解决争议的活动必须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否则,就无法保证行政争议得到公正合法的解决。并且,解决行政争议的行政复议是遵循行政法律程序进行的,这也使其有别于教育申诉和按照司法程序解决争议的行政诉讼活动。 2.教育行政复议与教育申诉的关系 教育行政复议与教育申诉都是重要的教育行政救济途径。这两条途径都是为了解决教育行政相对人和行政主体之间的纠纷,其处理决定都有法律效力,都会对争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并且,我国的有关教育法律和文件还规定,对教育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或受理申诉的主体未按期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的,其申诉内容涉及人身权、财产权及其他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申诉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可见,教育行政复议同时也是对教育申诉的救济。应当说,教育行政复议与教育申诉是两条密切联系、互相衔接的教育行政救济途径。 但是,教育行政复议与教育申诉还是有着很大的差异性。其区别主要表现在: (1)提起的主体不同。虽然在教育管理实际中,作为法定的救济途径,教育行政相对人只要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就可以依法提起教育申诉或教育行政复议。但是按照我国现行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目前能够提出教育申诉的还只限于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对行政主体作出的处理不服的教师或学生,其他组织和个人虽然也是教育行政相对人,但目前法律并未规定他们可以提起教育申诉。而有权提起教育行政复议的主体则较为广泛,只要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教育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都可依法提起教育行政复议,这其中既包括教师和学生,也包括其他教育行政相对人。

2018-02-08 09:08:5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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