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明确规定,对于公诉类案件,自案件资料移交至检察机关进行审查起诉之日起,被害人以及其法定代理人和近亲家属,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相关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便可依法委聘诉讼代理人。而作为人民检察院方面,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相关案卷材料后的三个工作日之内,则必须要向被害人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家属,或者是附带民事诉讼的相关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说明其有权委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因此,在南京市寻找职务侵占罪律师的费用,原则上应该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家属,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相关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行承担,除非存在其他法律规定或者双方之间另有特别约定。
2024-09-10 18:46:00 回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交审查起诉之日起便有权聘请诉讼代理人。人民检察院在接到案件材料后,必须在三日内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聘请诉讼代理人。因此,南京市涉及职务侵占罪的律师费用须由上述相关当事人自行负担,除非存在特殊法律规定或是双方另行达成协议。
2024-09-10 17:25:08 回复
解析: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凡涉及到公诉案件中的被害者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或是附带民事诉讼的相关当事人以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均享有自案件正式移交至司法机关进行审查起诉之时起,就有权依法指定出自己中意的诉讼代理人。而作为司法机关的人民检察院,在接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相关案件资料之日起的三个工作日内,必须向被害者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其近亲、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明确告知他们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因此,在南京市寻找职务侵占罪律师的费用,理应由被害者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行承担,除非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此有所规定,或者双方之间另有特别约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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