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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起诉期限所具备的五大特点:
(1)对于起诉期限,当事人在主观意愿上无法控制其产生和终止,故而必须将其归于法律事实范畴中的“事件”类别之中。
(2)由于起诉期限的设定是由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推行,因此任何一方都不能通过私下协议或者规定来更改、变更甚至消灭这一行使权利之有效期。
(3)起诉期限具有特殊性质,其既涉及时间因素又包括了具体事实情况,二者互相交织构成了起诉期限的本质内容。
(4)尽管起诉期限主要适用于“请求权”的规定,然而并非所有形式的请求权均受此规制。比如,“物上请求权”就不包含在此范围内。
(5)作为审判机构,法官不会主动向当事人宣示并适用有关起诉期限的相关规定。对于当事人而言,需要向法院明确提出适用此类时效标准的必要性及需求。在这个意义上,起诉期限的计算方式也就意味着效力开始计算的时间点,是从权利人知晓或者应该意识到自身权益遭受损害的那一天开始计算的,也就是说,自权利人能够行使他的请求权的那一刻起,起诉期限便正式启动。
2024-09-10 15:15: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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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诉讼时效这一概念的特点,首先,它并不受任何当事人意志的掌控,并且可能导致特定权利实际意义上的丧失,这些都是法律事实中的重要事件。
其次,由于法律对此有明确规定,诉讼时效属于强制执行性质,当事人无法自行协商或是设定相关内容。
第三,诉讼时效的影响表现为时间和既定事实的相融合。
最后但同样重要的是,虽然诉讼时效主要适用于各项请求权,然而并非所有的请求权,例如对物权方面的请求权,均受到该规定制约。在此基础上,值得注意的是法院不能主动弹奏并应用该时效性规定,而需要在当事人提出请求时才能启动这个程序。另一个核心问题是诉讼时效起计点的明确,具体来说,诉讼实效期自权利人知晓或者应当知晓其权益遭受侵犯之日起,按照法律规定予以起算,即从权利人有能力行使请求权的那一刻起开始计算。
2024-09-10 13:28: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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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诉讼时效作为司法程序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主要具备以下几个典型特性:
首先,诉讼时效并不受当事人意愿的左右与调控,而需透过法律事实予以证明。
其次,强制性的法律效力使得当事人无法通过协商或者约定来调整或者改变诉讼时效的期限和效力。
再次,诉讼时效所产生的法律效果,既包括诉讼时效期限本身,又涉及实体法意义上的事实认定。
最后,尽管诉讼时效原则上仅适用于请求权类型案件,然而对于物上请求权等特殊请求权类型,其是否适用诉讼时效仍然值得商榷。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关于如何启动诉讼时效规定,即如何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法官通常不宜积极提示和适用。换句话说,诉讼时效期间应自权利人知晓或应该知晓其权利遭受侵害之时开始计算,并且以其能够行使请求权为起点进行计算。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八十九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2024-09-10 12:34:34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