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相关法规,患者病史资料可以依据性质分为三种类别:
1)住院病历:此类病历由医院负责保管,其保存时限要求不低于三十年;若出现任何形式的丢失或者损坏情况,皆应由医院承担全部的责任。
2)门诊病历:此类病历则需要建立相应档案以便于医院进行管理,而其保存期限则不应短于十五年。
3)患者自行保留的门诊病历,具体包含检验报告单、各项检查单、挂号收据等等,此类资料由患者本人负有妥善保管之责任。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疾病资料可区分为以下三类:
第一种类别为必需存储于医院内部长达至少30年之久的住院资料;若发生丢失或损毁情况,皆被视为是医院方面应承担的责任;
其次为门诊资料,这部分资料亦需在医院内设立专门的档案进行保存,其保存年限则至少不低于15年。
最后,对于患者自行保存的门诊资料,其中包括各类检验报告、检查结果以及挂号凭证等,均要求患者务必妥善保管好。
解析:
按照相关法规条文的要求,病人的医疗记录可以被大致划分为以下三类:
第一类是住院病历资料,此类文件应当由医院进行妥善保管并保存期限不得低于30年,在此期间若出现病历资料的遗失或者损毁情况,都应视为由院方承担相应责任;
其次是在医院内部设立了专门档案室储存管理的门诊病历,这部分病历的保存期也不得低于15年,同样需要强调的是,无论是住院还是门诊病历资料,一旦出现任何丢失或破损问题,都需由对应医疗机构负责承担相应责任;
最后一类则是多样化且更加灵活的门诊病例保存方式,主要指由患者自行保管的门诊病历资料,其中包含了各种检验报告单、检查凭证以及挂号票据等,对于这部分病历资料,患者本人必须极度重视,实行妥善保管和严格保密措施。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医疗机构对病历资料的义务、患者对病历资料的权利】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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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解答病历未记录使用的医疗器械不是过错。在我国的医患纠纷的案件处理规定中,我国的医疗过错,属于过错的一种。对过错的判断,在学理上有新旧过失理论之区分。所谓旧过失理论,乃是将过失与故意相提并论,认为过失与故意同属应加责罚的行为人的主观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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