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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顺风车”性质的讨论,明确其并不等同于“互助式拼车”活动。在实际发生交通事故后,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规定,保险公司有权拒绝支付理赔款项。
然而,从实际运营的角度来看,当载客车辆以非营业性质进行投保时,保险公司确实有权利不对由此导致的经济损失予以承担。但是我们同时呼吁,保险行业应当基于市场需求的变化,适时推出新的保险产品,以适应不断发展和演进中的社会经济环境。
2024-09-09 09:00: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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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风车"服务并不被视为"互助合乘"的行列,在面临意外事故发生之时,保险公司有权依照相关免责条款决定是否给予理赔。
然而,对于将营运车辆误当作非营运车辆进行投保的情况,保险公司确实有权利拒绝为其承担赔偿责任。但在此同时,我们依然建议保险公司能够针对市场的实际需求,积极研发新型的保险产品以适应未来发展。
2024-09-09 08:55: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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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顺风车”的性质上,它并不符合“互助合乘”的定义,因此如果在行驶过程中出现交通意外,保险公司有权利依据相关免责条款拒绝承担赔付责任。
然而值得一提的是,当营运车辆以非营运车辆的身份进行投保时,尽管保险公司同样有权拒绝赔偿所产生的损失,但是我们依然呼吁保险公司能够基于市场实际需求,研发新的保险产品类型来适应这一状况。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2024-09-09 08:47:36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