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内蒙古法律咨询 > 兴安盟法律咨询 > 兴安盟职务侵占辩护法律咨询 > 股东能成为挪用资金罪主体范围是什么

股东能成为挪用资金罪主体范围是什么

黄* 内蒙古-兴安盟 职务侵占辩护咨询 2024.09.02 13:05:48 317人阅读

股东能成为挪用资金罪主体范围是什么

其他人都在看:
兴安盟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 兴安盟刑事辩护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挪用资金罪这个家伙的针对对象可不止是某几个固定的人,它包括了我们平时见到的各种各样的单位和企业里的员工们。不过,除了这些员工以外,有时候股东也有可能会被扯进来。你想股东要是真的参与到了公司的运营管理里面去,还比如说他只是没有在那家公司里上班但是却利用自己对公司资金的那种控制力,把钱掏出来用的话,而且他又恰好满足了挪用资金罪所需要的那些条件,那这不就是摆明了他也是有可能犯上这个罪了。要判断到底是不是真的犯罪,不能只看一条线,我们还得综合考虑发型资金挪用到哪里去了,到底多少钱怎么花掉的,用了多久等等这些因素才行。

2024-09-02 15:48:00 回复
咨询我

这个挪用资金罪它的主儿就是那些公司里、企业里面,或者说那种有单位的人。股东这个东西,有时候也会变成这个罪名的嫌疑犯。那股东究竟会不会变成嫌疑犯?这个就要看他在公司里面做什么。要是他在公司里面管事儿,或者虽然不在公司上班但是能随便动用公司的钱,而且这些行为又满足了挪用资金罪的所有条件的话,那他可就成嫌疑犯了。不过,要不要判他有罪,还得看看他挪用这笔钱到底想干啥,花了多少,怎么花的,用了多久等等这些因素。

2024-09-02 15:31:50 回复
咨询我

解析:
挪用公款罪的行为人身份主体涵盖了公司、企事业团体或者其他相关领域中的从业者。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股东亦有可能成为该罪名的实施者。具体而言,倘若股东深度参与了公司的日常运营与管理事务,或者虽然并未在公司内部担任职务,却能够借助自身对于公司资金的掌控和调配等优势条件,擅自挪用公司资金,并且满足挪用公款罪的全部构成要素,那么便有可能被判定为犯有此罪。
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必须全面考量挪用资金的动机、金额大小、使用方向以及持续时间等多方面因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024-09-02 14:56:19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股东权利的主要范围1、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股东对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有表示同意或不同意的权利,行使表决权是股东通过股东(大)会参与公司管理的重要手段,股东可以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行使表决权。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我国《公司法》对股东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作丁规定,股东有权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选举自己信任的,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或监事。同时,股东本人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董事和监事的任职资格,也有权被选举为公司的董事或监事。3、依法转让出资或股份的权利股东出资后就不允许再抽回出资。股东要想退出公司,只能将自己的出资或股份转让给他人,不转让是没法退出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将出资转让给公司股东以外的人,公司股东享有优先受让权。股份有限公司没有此限制。这主要是因为有限责任公司除了“资台”外,更加体现“人合”的特点。4、股东知情权股东知情权是让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有了解的权利,这是股东参与公司重大事项决策、行使权利的前提。就公司的经营管理来说,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台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但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扫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井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要求公司提供查阅。由此可以引出,公司拒绝股东查阅会计账簿的,股东有诉讼的权利。股东就此时,人民应当立案受理,如果公司不能证明股东查阅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人民不能判决股东败诉。5、盈余分配权和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盈余分配权是股东权利最核心的内容,因为股东投资公司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取盈利。盈余分配比例一般按照股东出资比例或所持股份比例,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不按照出资比例进行盈余分配,可以自行约定盈余分配比例,这充分体现了公司意思自治原则。但股份有限公司则不可以如此自行约定,只能按股份比例实行盈余分配。有的股东在中途退出公司时,也要求分配公司财产,这种要求并不符合法律规定。股东中途退出,只能转让股份,而不能分配财产。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只能在公司解散时行使,对以公司的全部财产清偿全部债务后的剩余财产,股东有权按照出资比例分配。6、对公司新增资本的优先认购权公司新增资本或发行新股时,现有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或持股比例认缴公司新增资本或发行的新股而不是股东的人,则没有这种优先认购权。同时,这也是股东优先权的表现形式在很多情况下,新增资本或者发行新股,会给股东带来很大利益。因此,保证股东优先购买,体现了法律对股东权利至上的认可。7、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和特定情形下召集主持股东大会的权利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股东权利的主要范围1、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股东对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有表示同意或不同意的权利,行使表决权是股东通过股东(大)会参与公司管理的重要手段,股东可以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行使表决权。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我国《公司法》对股东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作丁规定,股东有权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选举自己信任的,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或监事。同时,股东本人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董事和监事的任职资格,也有权被选举为公司的董事或监事。3、依法转让出资或股份的权利股东出资后就不允许再抽回出资。股东要想退出公司,只能将自己的出资或股份转让给他人,不转让是没法退出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将出资转让给公司股东以外的人,公司股东享有优先受让权。股份有限公司没有此限制。这主要是因为有限责任公司除了“资台”外,更加体现“人合”的特点。4、股东知情权股东知情权是让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有了解的权利,这是股东参与公司重大事项决策、行使权利的前提。就公司的经营管理来说,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台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但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扫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井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要求公司提供查阅。由此可以引出,公司拒绝股东查阅会计账簿的,股东有诉讼的权利。股东就此时,人民应当立案受理,如果公司不能证明股东查阅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人民不能判决股东败诉。5、盈余分配权和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盈余分配权是股东权利最核心的内容,因为股东投资公司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取盈利。盈余分配比例一般按照股东出资比例或所持股份比例,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不按照出资比例进行盈余分配,可以自行约定盈余分配比例,这充分体现了公司意思自治原则。但股份有限公司则不可以如此自行约定,只能按股份比例实行盈余分配。有的股东在中途退出公司时,也要求分配公司财产,这种要求并不符合法律规定。股东中途退出,只能转让股份,而不能分配财产。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只能在公司解散时行使,对以公司的全部财产清偿全部债务后的剩余财产,股东有权按照出资比例分配。6、对公司新增资本的优先认购权公司新增资本或发行新股时,现有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或持股比例认缴公司新增资本或发行的新股而不是股东的人,则没有这种优先认购权。同时,这也是股东优先权的表现形式在很多情况下,新增资本或者发行新股,会给股东带来很大利益。因此,保证股东优先购买,体现了法律对股东权利至上的认可。7、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和特定情形下召集主持股东大会的权利

对于股东权利的主要范围是怎么样的这个问题,解答如下,股东权利的主要范围1、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股东对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有表示同意或不同意的权利,行使表决权是股东通过股东(大)会参与公司管理的重要手段,股东可以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行使表决权。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我国《公司法》对股东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作丁规定,股东有权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选举自己信任的,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或监事。同时,股东本人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董事和监事的任职资格,也有权被选举为公司的董事或监事。3、依法转让出资或股份的权利股东出资后就不允许再抽回出资。股东要想退出公司,只能将自己的出资或股份转让给他人,不转让是没法退出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将出资转让给公司股东以外的人,公司股东享有优先受让权。股份有限公司没有此限制。这主要是因为有限责任公司除了“资台”外,更加体现“人合”的特点。4、股东知情权股东知情权是让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有了解的权利,这是股东参与公司重大事项决策、行使权利的前提。就公司的经营管理来说,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台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但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扫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井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要求公司提供查阅。由此可以引出,公司拒绝股东查阅会计账簿的,股东有诉讼的权利。股东就此时,人民应当立案受理,如果公司不能证明股东查阅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人民不能判决股东败诉。5、盈余分配权和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盈余分配权是股东权利最核心的内容,因为股东投资公司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取盈利。盈余分配比例一般按照股东出资比例或所持股份比例,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不按照出资比例进行盈余分配,可以自行约定盈余分配比例,这充分体现了公司意思自治原则。但股份有限公司则不可以如此自行约定,只能按股份比例实行盈余分配。有的股东在中途退出公司时,也要求分配公司财产,这种要求并不符合法律规定。股东中途退出,只能转让股份,而不能分配财产。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只能在公司解散时行使,对以公司的全部财产清偿全部债务后的剩余财产,股东有权按照出资比例分配。6、对公司新增资本的优先认购权公司新增资本或发行新股时,现有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或持股比例认缴公司新增资本或发行的新股而不是股东的人,则没有这种优先认购权。同时,这也是股东优先权的表现形式在很多情况下,新增资本或者发行新股,会给股东带来很大利益。因此,保证股东优先购买,体现了法律对股东权利至上的认可。7、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和特定情形下召集主持股东大会的权利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知识科普 律师解析
  • 挪用资金罪追诉主体范围是什么

    专业解答挪用资金罪的责任主体是公司、企业内部的各级员工和管理层。这些人在工作中,利用职权将单位资金挪作他用,比如财务主管、项目经理等。如果他们的行为符合犯罪要素,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2024.10.10 1394阅读
  • 挪用资金罪的适格主体范围是什么

    专业解答在中国法律体系中,挪用资金罪主要适用于公司、企业或其他合法组织的非公务人员,他们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单位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该罪名不适用于国有单位的公务人员及其派驻非国有单位的公职人员。这些人员的类似行为应依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处理。

    2024.08.26 1088阅读
  • 挪用资金罪的适格主体范围是什么

    专业解答在中国法律体系中,挪用资金罪主要适用于公司、企业或其他合法组织的非公务人员,他们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单位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该罪名不适用于国有单位的公务人员及其派驻非国有单位的公职人员。这些人员的类似行为应依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处理。

    2024.08.24 1321阅读
  • 挪用资金罪的主体范围有什么

    专业解答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挪用资金罪的主体范围有什么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2024.02.19 1465阅读
  • 挪用资金罪的主体范围是什么

    专业解答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挪用资金罪的主体范围是什么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2024.02.20 1479阅读
  • 营业范围变更是否需要全体股东决议

    2025.06.14 909阅读
  • 营业范围变更是否需要全体股东同意

    2025.01.20 1323阅读
  • 股东代表诉讼被告范围具体是什么

    律师解析 股东代表诉讼被告的范围具体如下: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侵害公司合法利益的人。监事会、董事会、执行董事等拒绝为股东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注销不需要监事的签字。公司的注销需要代表公司的表决权2/3股东同意。那么,公司的注销只与股东有关,与监事无关。没有监事会的公司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建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不履行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5、向股东大会提出建议; 6、相关法律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2024.10.29 1293阅读
热门专题 优质咨询 热点推荐
诊断报告 全面解读 深度解析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
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免费体验
优选专业律师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
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立即查看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刑事辩护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