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局分国税和地税。国税向其上级机关,即稽查局所属的税务局的上级申请;地税向同级政府法制办或上级税务机关申请。 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和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及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以上为税务稽查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的解答
2018-02-06 15:30:09 回复
对于税务稽查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十九条 对下列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
(二)对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
稽查局的职责《征管法实施细则》第9条已经作了明确规定: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
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下列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第
一,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和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及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
第
二,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一是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存款二是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第
三,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保全措施,使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上面就是税务稽查行政复议及诉讼的有关解答,希望能够解除你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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