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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家实施房屋征收过程中,若相关人员得到了房地产的补偿权益,尽管其未获得房产证且权属尚未完全确定,仍可按照遗嘱进行安排。对此类情况,只需在遗嘱中对相关权利进行清晰细致的描述即可。
然而,被继承人本人订定遗嘱需符合以下相应条件:
(1)订约主体在执行遗赠前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2)自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自撰写、签署姓名,并且注明具体年份及月份和日期。对于代书遗嘱而言,则需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现场作证,由其中一位代书,同时详细注明年、月、日,最后由代书者与其他见证人均需签署姓名。以录音方式订立的遗嘱亦需有两名以上的见证人现场见证。当遗嘱人遇到紧急情况时,他们可行使口头遗嘱。同样,此时的口头遗嘱也需具备两位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在危机解除之后,遗嘱人能通过书面或录音等方式重新指定他们的遗嘱,那么此前订立的口头遗嘱即告失效。
(3)遗嘱内容上必须为那些在经济上无力维持基本生存以及缺乏劳动力的人们保留必要的生活基金,否则该部分有关的遗嘱处置工艺便不算有效。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自然人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有权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拟定遗嘱自由处分自己的财产,并有权选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还可以依据该法制定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个或多个成员来继承。
另外,自然人还可以依法制定遗嘱信托以保护遗产。
2024-09-01 10:49: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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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因拆毁而获得购置房地产之权利时,尽管尚未正式获取所有权证书,但当事人对该地产的产权归属已经明确,则在此种情况下,依然可以进行遗嘱立定,唯需特别注意遗嘱内容的详细阐述和明晰表述。被继承人若有意订立遗嘱,需要遵守如下规定:
(1)遗嘱人必须在立遗嘱时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自书遗嘱需由遗嘱人亲自手书,并签名,注明具体的年份、月份及日期。代书遗嘱应由两名以上见证人出席,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份、月份及日期,同时还需由代书者、其余见证人及遗嘱人共同签署。如以录音的形式订立遗嘱,同样需有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作证。当遗嘱人处于紧急状况下,可通过口头遗嘱的方式表达其意愿。此种口头遗嘱亦需两名以上见证人予以见证。待险情解除之后,遗嘱人如已具备书写或录制遗嘱的能力,那么此前口述的遗嘱则归于无效。
(3)遗嘱中必须为缺乏生活来源且丧失劳动能力的人预留适度的生活费用,否则,涉及到这部分内容的遗嘱处理将视为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自然人拥有依据本法规定订立遗嘱以处分个人财产的权利,并且可以委任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订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某一位或者几位继承人继承。自然人也可以订立遗嘱将个人资产捐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之外的机构或个人。而自然人更有权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2024-09-01 08:56: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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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鉴于有关房产尚处于拆迁阶段,尚未正式颁发房产证,然而当事人对于该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已得到明确界定,那么这类情形便可合法设立遗嘱来进行规划安排。当然,为了确保法律效力及遗嘱内容得到充分阐述,建议您尽可能细化相关细节。继承人在拟定遗嘱时需满足以下几个基本条件:
(1)作为遗嘱人,其必须在有行为能力的状态下进行;
(2)自书遗嘱需由遗嘱人亲自执笔书写,且签上名字,同时标明具体日期等信息。若选择代书遗嘱方式,则应由至少两位见证人遵照法规定牢记清楚全部过程,然后由其中一位进行代书,并把相关时间,地址以及见证人名字都完整地标注出来。
此外,遗嘱人还需要在紧急情况下,通过录音形式来确立口头遗嘱,同样也需要两名见证人在场监督。待紧急状况解除之后,如果遗嘱人有能力使用书面或录音形式来创立新遗嘱,之前的口头遗嘱便失去了效力。
(3)遗嘱中必须为那些既无生活来源亦无劳动能力的人预留出必要的生活开支款项,否则此部分涉及到的遗嘱处置将会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自然人依据本法规定有权设立遗嘱,对个人财产进行支配,并可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通过遗嘱方式把个人财产指定给法定继承人中的任意一人或多人继承。同样,自然人也可设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予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之外的组织或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据法律规范设立遗嘱信托。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2024-09-01 08:21:47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