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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海东律师

从事法律工作二十余年,专注于刑事案件办理,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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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春成律师

林春成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协行业发展与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委员。林春成律师先后担任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法律顾问,担任山东某普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五分钟法学院”劳动法主讲人,服务某国企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为客户提供详尽的日常咨询服务,处理公司日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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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家人员受贿罪侦查主体有哪些

向** 黑龙江-佳木斯 贪污受贿辩护咨询 2024.09.01 06:17:19 364人阅读

非国家人员受贿罪侦查主体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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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非国有的公职人员所涉及的贿赂犯罪问题,负责调查的部门主要是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等具有国家权力的机构。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明确规定,当国家公职人员的近亲属或与其有紧密关系的人们,利用此国家公职人员职务上的职责便利,或者凭借他们公职人员身份和地位所赋予的优势,为请托人谋求不法利益,索取或是接受请托人给予的钱款财物,且金额达到一定标准或者存在其他较为严重情况时,即可能触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相关条款。因此,执法部门需依据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涉嫌此类犯罪的案件,确保公正地行使其权力,必要时开展侦查活动。

2024-09-01 10:10: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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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针对非国家公职人员所犯下的受贿罪行的调查过程中,调查主体主要由我国的国家机关如公安部门和人民检察院等组成。具体而言,根据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款,任何人,无论其是否属于国家公职人员,只要其亲友或其他紧密关联人士通过该公职人员的职务行为或利用公职人员的职权以及地位,为他人谋求非法利益,且索取或接受他人大量财物,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者,均可能被判定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因此,这些调查主体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对涉及到利用影响力受贿的案件展开深入的调查。

2024-09-01 09:01:2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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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涉及非国家公务人员贿赂犯罪的调查工作主要由公安部门、人民检察机关等国家级机构负责实施。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的相关法律规定,国家公职人员的亲属或与他们有密切关联的其他人如若借用这些公职人员在工作职责上的权力,或是利用他们在职位上所获得的优势条件,为他人谋求不正当的好处,借此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接受财物,且这类行为的涉案金额达到一定程度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时,将被认定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因此,上述国家级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对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的案件展开深入调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2024-09-01 07:54: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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