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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洗钱罪具体如何认定

陈** 黑龙江-绥化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4.09.01 06:52:32 360人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洗钱罪具体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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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洗钱罪的判定,通常需要在确认行为人知晓该笔资金为非法来源的前提下,审查其是否采用了诸如转移、转换财产、虚构交易等手段以试图掩盖或隐匿非法资金来源及其不当性质,使得这些资金在表面上呈现出合法的特征。在此过程中,法院还需综合考虑涉案金额的规模、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行为人的主观恶意程度等因素,从而对案件作出准确的判断与裁决。

2024-09-01 09:02: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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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罪这一刑事犯罪责主要是指对来自于不法途径并意图将其合法化的资金进行掩盖、隐匿其真实来源与性质之事项,从而使这些资金由非法变为合法而使得那些通过此种手段获得非法财富之人更易于逃避法律制裁。在法庭判定某项行为是否构成洗钱罪名之时,首先会重点关注该涉案人员是否对提供给他/她的那些资金的来源毫无顾忌且明知是非法所得;
其次,还需评估其是否运用如转移、变换财产在内的多种手法来帮助清洗犯罪受益;
另外,涉案金额之大小、行为所带来的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涉案人员的主观意图,也都是决定是否构成洗钱罪的重要因素。

2024-09-01 08:28: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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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洗钱罪主要是指通过各种手法对违法所得进行隐蔽和掩盖,以混淆其来源与实质性的特征,从而使得其表面看起来合法化。在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洗钱罪时,法院会着重关注行为人对于所涉资金的非法来源是否具有明确的认知,以及其是否实施了诸如资产转移、财产转换、虚假交易等手段来协助犯罪收益的清洗过程。除此之外,所涉及的资金规模、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行为人的主观恶意也都是影响定罪的重要因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1条对洗钱罪有明确规定: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024-09-01 07:48:59 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9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1月11日起施行。  二○○九年十一月四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9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4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洗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资助恐怖活动等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此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明知”,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接触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换、转移方式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明知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一)知道他人从事犯罪活动,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二)没有正当理由,通过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三)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的;  (四)没有正当理由,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的;  (五)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  (六)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或者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的;  (七)其他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被告人将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某一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误认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上游犯罪范围内的其他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不影响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明知”的认定。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  (一)通过典当、租赁、买卖、投资等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二)通过与商场、饭店、娱乐场所等现金密集型场所的经营收入相混合的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三)通过虚构交易、虚设债权债务、虚假担保、虚报收入等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合法”财物的;  (四)通过买卖彩票、奖券等方式,协助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五)通过赌博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赌博收益的;  (六)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入境的;  (七)通过前述规定以外的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第三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掩饰、隐瞒,构成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或者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的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四条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的犯罪,应当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认定前提。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证属实的,不影响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的犯罪的审判。  上游犯罪事实可以确认,因行为人死亡等原因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的犯罪的认定。  上游犯罪事实可以确认,依法以其他罪名定罪处罚的,不影响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的犯罪的认定。  本条所称“上游犯罪”,是指产生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各种犯罪行为。  第五条 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规定的“资助”,是指为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筹集、提供经费、物资或者提供场所以及其他物质便利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规定的“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包括预谋实施、准备实施和实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以上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具体有什么规定的回答,你可以参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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