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法律工作二十余年,专注于刑事案件办理,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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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春成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协行业发展与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委员。林春成律师先后担任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法律顾问,担任山东某普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五分钟法学院”劳动法主讲人,服务某国企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为客户提供详尽的日常咨询服务,处理公司日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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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投毒致死犬只的行为,若其动机仅仅在于消灭宠物狗,并且狗只的市场价格未超过五千元人民币,那么这一行为将不会构成犯罪。
然而,若狗只的市场价格高达五千元人民币,那么投毒者的行为就有可能被视为故意毁坏财物罪。
另外,如果投毒者旨在杀害狗只,但活动潜在地威胁到公共安全,比如有毒物质或犬只尸体流入水源、河流或食品领域,并可能导致难以预测和数量众多的人类中毒死亡事件发生,那么这种情况下,投毒行为将会被判定为构成投毒罪。同样,如果投毒者意识到自己的行动会使某特定人为食用狗肉而中毒丧命,那么这将有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
关于蓄意下毒、毒死狗只的问题,若仅出于毒杀狗只之动机,并且该待宰宠物犬的市场价值未超过人民币(简称CNY)5000元的价格范围,那么此种行为便无法称之为犯罪行为;相反,若该宠物犬的市场价值确实已经超过人民币5000元的标准,那么这就有可能涉及到构成故意损毁财物罪的嫌疑。另一方面,倘若下毒者投放毒物的目标并非单纯毒杀狗只,而是有意危及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尤其当所使用的毒物或者毒死的狗只尸体在未经妥善处理的情况下,流入水井、河道或人类食用的食品等与公众生活息息相关的领域中,有可能引发不确定人数的中毒甚至死亡事件的话,那么这样的行为将符合刑法规定中的“投毒罪”。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假如下毒者精心策划毒杀狗只并企图通过狗肉作为媒介,最终致使某个特定对象食入狗肉后中毒身亡,那么这种策划毒害他人的行为将会进一步构成我们通常所说的“故意杀人罪”。
解析:
在投毒致狗致命的事件中,若仅仅是出于毒杀狗只的初衷,并且涉案犬只价值缺乏五千元人民币之多,那么便可视为其投毒行为并不触犯相关法律。
然而,若涉及到的犬只价值超过五千元人民币,那么,投毒者就有可能深陷于故意毁损财物罪的泥沼之中。
此外,如果投毒者投毒旨在毒杀某条狗只但可能会危及公共安全,致使毒死的狗或其尸体残余流入附近水井、河流或食物,从而引发无法预估的广大人群中毒、甚至死亡的严重后果,这就将足以定性为投毒罪行。另一方面,若投毒者故意以有毒狗肉让某位特定人士食用,并企图借此达到杀害对方的意图,这无疑将使他涉嫌故意杀人罪名。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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