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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主要效果并不是很大。在司法实践中,根据《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第四条,我们可以看到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封存政策。这个政策指出,对于那些在犯罪发生时尚未满18岁并且被判处罚金或五年有期徒刑及以下的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将实施封存措施。更为精确地说,应该称之为轻度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封存政策。
2024-08-28 10:06: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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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而言,其影响力并不显著。根据《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中的第四项规定,确立了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保密制度。换句话说,对于在犯罪行为发生时年龄尚未达到18岁,并且已经被法院判决处以连续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的相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记录,应该严格进行封存处理。准确地说这是针对未成年人轻微犯罪行为的犯罪记录保密制度。
2024-08-28 08:08: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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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此项变革有效性较低。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指导性意见中,第四部分具体阐述了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锁制度的实施。这种制度主要针对犯罪发生时尚未满十八岁、且被判刑期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罪犯的犯罪记录。这种犯罪记录应该进行严格封锁控制,更详尽确切的说,只是针对成年年龄段前进行的轻微刑事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条
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九条
在刑法第一百条
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
2024-08-28 07:27:45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