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险责任的排除,通常有两种情形存在:
首先,当出险事件并不符合保险条款中所定义的“保险责任”项下的相关规定时,便会被视为不在保险责任范畴之内。
其次,当出险事件正好在保险条款中包含的“责任免除”这一部分的涵盖范围内时,保险公司也可以根据相关条款的约定,拒绝履行赔偿责任。以此类推,以人身意外伤害险为例,若被保险人遭遇车祸,然而其驾驶行为却未取得相应驾照,那么此种情况便属于保险条款中的“责任免除”范畴,亦即保险责任的排除,据此,保险公司有权依法遵循保险条款的相关规定,拒绝向被保险人进行理赔。
关于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主要存在两大类型:其一为发生的风险事件并不符合保险合约中列明的“保险责任”条款所明确规定的保障范畴;
其次,即便风险事件满足保险合约中“保险责任”的条件,若该事件同样也属于“责任免除”条款中所规定的免责事项范围内,那么根据该条款内容,亦将被视为保险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以人身意外伤害险为例,倘若被保险人在遭受车祸后,经查证发现其系无照驾驶,那么此种情况便属于保险合约中“责任免除”条款的涵盖范围,即构成了保险公司依法享有拒赔权利的除外责任。
解析:
在保险责任免除的这两种可能性中,第一类情形涉及到的可能是出险事故并不符合保障内容中约定的“保险责任”范畴;而另外一个方面则是指,尽管出险事件属于保障条款中所载明的“责任免除”条款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这种情况在人身意外伤害险等险种中尤为明显,举个例子来说,假设某被保险人不幸遭受车祸,然而其驾驶资格却并不符合相关规定,那么这样的情况就会被归入“责任免除”的范畴,也就是我们常说的除外责任,根据保险条款的明确规定,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进行赔偿。
法律依据: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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