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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原告针对行政诉讼所提交的答辩状,原告方表示有权查阅被告的答辩状文本,而作为审理案件的法庭则需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于适当且合理的期限内,向原告传送答辩状的副本。
同时,若原告对被告所提交的答辩状内容存疑,认为存在虚假表述或不当之处,原告无疑应该向法庭呈交相关证据以供查证。
2024-08-23 09:18: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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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一项行政争议案件中的原告针对被告的抗辩提出回应,其观点可概括如下:
根据法律规定,原告有权查阅答辩状,而作为司法机构的法院应在收到被告抗辩状之后,在适当且合理的时间范围内向原告传送副本;
同时,若原告认为被告的抗辩状存在不实陈述或者片面之词,应依据事实及法律法规向法庭提供充足、确凿的证据。
2024-08-23 08:58: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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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关于原告对行政诉讼之答辩状的回复:原告在法律框架下享有查阅答辩状的权利,因此,法院在接获答辩状后,须于规定合理期限内将其副本送达原告;若对被告提交之答辨状存在疑虑或不满,原告应该及时向法院提供具有说服力的相关证据以支持自己的观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2024-08-23 07:52:4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