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禁渔期内进行捕鱼活动,且情节极其恶劣者,将被判定犯有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名,并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相应数额的罚金。此处所述“情节严重”,主要是指非法捕捞水产品的数量达到较大规模,或者是长期或频繁地从事此类违法行为,亦或是作为首要分子或聚集他人共同实施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以及采取炸鱼、毒鱼、滥用电能等方式对水产品进行过度捕捞,从而严重破坏了水产资源等情况。
在禁渔期间进行捕捉活动若情节严重,则可能会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所规定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等刑罚。在判定此类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时,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非法捕捞水产品的数量必须达到一定程度;
其次,如果行为人长期或频繁地从事非法捕捞水产品的活动,也将被视为情节严重;
再次,如果行为人为首组织或聚集他人共同实施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同样会被认定为情节严重;
最后,如果行为人采取炸鱼、毒鱼、滥用电能等手段进行捕捞,对水产资源造成了严重破坏,那么这种情况也将被视为情节严重。
解析:
在禁渔期间进行捕捞作业,若行为严重者,将被定为犯有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面临着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是罚金的处罚。而所谓情节严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非法捕捞水产品的数量如果较大;
其次,一贯或者多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再次,作为首要分子或者纠集他人共同实施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
最后,采取炸鱼、毒鱼、滥用电能等方式进行过度捕捞,对水产资源造成了严重破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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