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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夫妻离婚土地老房子怎么分配

王** 云南-怒江 财产分割咨询 2024.08.19 15:21:26 400人阅读

农村夫妻离婚土地老房子怎么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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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关于婚姻关系中的房产分配问题,以下几点需要特别注意和关注:
1.对于一方在婚前自行建造并在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居住的合法房产,若双方在此方面未做出任何有违公平的约定,则这所房子应该被视作个人的婚前财产,并判定应归属婚前自主建造房屋的那一方所有。
然而,如果因为婚前建造房屋而产生的债务是用婚后共同财产来偿还的话,那么获得房产的一方就必须按照偿还债务总额的一半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2.当父母在宅基地上为其子女结婚居住而建造房屋时,如果这所房屋是以子女的名义向相关部门申请并获批建设的,那么这所房屋是否能被认定为子女的夫妻共同财产,关键在于这所房屋是在子女婚前还是婚后建造的。如果是在婚前建造的,通常会被视为对子女个人的赠与,子女的配偶将无权对此进行分割;反之,如果是在婚后建造的,则通常会被视为对子女及其配偶的赠与,这所房屋便成为子女的夫妻共同财产。当然,如果双方在此方面另有约定的情况除外。
3.对于婚前男女双方的家庭共同出资建造的房屋,如果是以其中一方父母的名义取得批准用地的,那么这所房屋通常会被视为该方的家庭财产,在离婚时,获得房屋的一方需承担返还对方资助款项的责任。但是,如果在建造房屋时是以子女一方的名义取得批准用地的,由于双方家庭出资建房的初衷是为了子女结婚使用,而且这所房产确实已经归夫妻双方在婚后居住使用,因此这所房产可以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在这种情况下,依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双方家庭的出资可以被视为对各自子女的个人赠与。在子女离婚分割房屋时,可以根据双方家庭的出资比例来划分这所房产。
4.对于父母在子女婚前建造的房屋,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这所房屋归子女夫妻共同所有,或者承认有子女夫妻的房产份额存在,否则,子女的配偶将无权分享这所房产。同样地,如果男女双方在结婚后仍然与其他家庭成员共同居住生活而没有进行分家析产,婚前即已存在的家庭共有房产或原本属于一方父母的房产如果没有明确给夫妻双方的,那么这所房产也不能被视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5.在某些地区的农村,宅基地是以户为单位进行审批的,因此由家庭建造并共同居住的房屋,属于整个家庭即一户的共同财产。在夫妻离婚时,应当首先从这个整体中分割出属于夫妻财产的相应份额,然后再对属于夫妻财产的部分进行进一步的分割。如果在离婚诉讼中,一方要求对上述家庭共有的房产进行分割,而各方所有的房产份额又难以确定的,法院一般会先对夫妻双方所有的其他财产进行分割,至于房产的分割,则会让当事人另行提起分家析产之诉。

2024-08-19 18:56: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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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在一段婚姻关系开始前,某方已经独立完成了建造工作,且在婚后由夫妇二人共同居住和使用,若在此过程中双方并未就相关土地归属问题作出任何特殊的约定,那么这片土地将被认定为个人婚前财产,并应判决归属于婚前建造者。
然而,如果因为婚前建造行为所引发的债务是用婚后共同财产来偿还的,那么获得房产的一方应该按照偿还债务总额的一半,向另一方支付相应的补偿款。
2.当父母为了子女的婚姻大事,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供其居住使用时,如果这座房屋是以子女的名义申请并获得批准的,那么这座房屋是否能被视为子女的夫妻共同财产,关键在于它是在子女婚前还是婚后建造的。如果是在婚前建造的,通常会被视为对子女个人的赠予,子女的配偶无权对此进行分割;反之,如果是在婚后建造的,则通常会被视为对子女及其配偶的赠予,从而使这座房屋成为子女的夫妻共同财产。当然,如果双方在婚前或婚后另行达成了其他协议,则另当别论。
3.对于婚前男女双方家庭共同出资建造的房屋,如果是以其中一方父母的名义取得批准用地的,那么这座房屋通常会被视为该方的家庭财产。在离婚时,获得房屋的一方需要承担返还对方资助款项的责任。但是,如果在建造房屋时,是以子女一方的名义取得批准用地的,由于双方家庭出资建房的初衷是为了子女的婚姻大事,并且这座房产确实已经成为了夫妻双方婚后的居住场所,因此这座房产可以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在这种情况下,依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双方家庭的出资可以被视为对各自子女的个人赠予。在子女离婚时,他们可以根据双方家庭的出资比例来分割这座房产。
4.对于父母在子女婚前建造的房屋,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这座房屋将归子女及其配偶共同所有,或者承认有子女及其配偶的房产份额存在,否则,子女的配偶无权分享这座房产。同样地,如果男女双方在结婚后仍然与其他家庭成员共同居住生活,而没有进行过分家析产,那么婚前已经存在的家庭共有房产或原本属于一方父母的房产,如果没有明确表示要给予夫妻双方,那么这座房产也不能被视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5.在某些地区的农村,宅基地是以户为单位进行审批的,因此由家庭成员共同建造并共同居住的房屋,属于整个家庭即一户的共同财产。在夫妻离婚时,应当首先从这个整体中分割出属于夫妻财产的相应份额,然后再对属于夫妻财产的部分进行进一步的分割。如果在离婚诉讼中,一方提出要对上述家庭共有的房产进行分割,而各方所有的房产份额又难以确定的话,法院通常会先对夫妻双方所有的其他财产进行分割,至于房产的分割问题,则会建议当事人另行提起分家析产之诉。

2024-08-19 17:27: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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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1.针对一方在婚前建造并在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居住的情形,若未对此有所约定,则此类房屋应被判定为该方的个人婚前财产,归属权归于其本人。
然而,如因婚前建造房屋所产生的债务是用婚后共同财产偿付的,那么获得房产的一方应对另一方按照偿还债务总额的一半给予相应的补偿。
2.当父母在宅基地上为子女建造房屋用于他们的婚姻居住时,若房屋是以子女的名义申报并获批建设的,那么该房屋是否能被认定为子女的夫妻共同财产,关键在于该房屋是在子女婚前还是婚后建造的。若为婚前建造,通常会被视为对子女个人的赠与,子女的配偶无权分享;反之,若为婚后建造,则通常会被视为对子女及其配偶的赠与,此时该房屋便成为子女的夫妻共同财产。当然,若双方另有约定的情况除外。
3.对于婚前男女双方家庭共同出资建造的房屋,若该房屋是以其中一方父母的名义取得批准用地的,一般会被视为该方家庭的财产。在此情况下,离婚时获得房屋的一方需承担向对方返还资助款项的责任。但是,若建房时是以子女一方的名义取得批准用地的,由于双方家庭出资建房的初衷是为了子女的婚姻使用,并且该房产确实已经成为夫妻双方婚后的居住场所,因此该房产可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在这种情况下,依据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双方家庭的出资可视为对各自子女的个人赠与。在子女离婚分割房屋时,可以根据双方家庭的出资比例来划分该房产。
4.对于父母在子女婚前建造的房屋,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该房屋将归子女及其配偶共同所有,或者承认有子女及其配偶的房产份额存在,否则,子女的配偶无权分享该房产。同样地,若男女双方在结婚后与其他家庭成员共同居住生活而未进行分家析产,婚前即已存在的家庭共有房产或原本属于一方父母的房产若未明确赠予夫妻双方,则该房产亦无法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5.在某些地区的农村,宅基地的审批是以户为单位进行的,因此由家庭建造并共同居住的房屋,属于整个家庭即一户的共同财产。在夫妻离婚时,应当首先从整体上分割出属于夫妻财产的相应份额,然后再对属于夫妻财产的部分进行进一步的分割。若在离婚诉讼中,一方提出对上述家庭共有的房产进行分割的请求,而各方所有的房产份额又难以确定的话,法院一般会先行对夫妻双方所有的其他财产进行分割,至于房产的分割问题,则会建议当事人另行提起分家析产之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2024-08-19 16:42: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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