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强制执行程序过程中,仅当追加共同债务人配偶作为被执行人的申请具备充分且合理的依据时,方可依法批准其请求。执行法院应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是否准许追加的裁定。若申请理由充足,则裁定予以变更或追加;反之,若申请理由不足,则裁定予以驳回。对于裁定结果持有异议的被申请人、申请人或者其他执行当事人,可依法提出复议申请。
在执行程序中,仅有具备充分合理条件之时,方能将申请追加之配偶列为被执行人。执行法院应于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六十个自然日内做出裁定,若申请理由充足则裁定变更或者追加;反之,若缺乏足够依据,则裁定予以驳回。对于裁定结果表示异议之人,包括被申请人、申请人以及其他参与执行之当事人均有权提出复议申请。
解析:
在执行程序实施过程之中,唯有在申请追加之理由得到充分证明的情况下,方能将其配偶增列为被执行人。
然而,执行法院应对自收到正式书面申请之日起,至六十个自然日之内以此作为裁断依据,若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之要求,进一步依法做出变更或追加的裁定;反之,若理由未能得到充分证实或者不符合相关规定,则应依法做出驳回申请的裁定。
同时,对于任何对此裁定表示异议的被申请人、申请人以及其他执行当事人,均可据此提出申诉进行复议,以求公正解决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除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外,执行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并公开听证。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变更、追加;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第三十条被申请人、申请人或其他执行当事人对执行法院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但依据本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提起诉讼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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