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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黎* 台湾-台中市 职务侵占辩护咨询 2024.08.17 15:15:05 429人阅读

挪用资金罪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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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挪用资金罪其实就是这么回事儿:
1.把自己公司的钱借给别人花了,数目还不小,超过三个月都没还给公司。
2.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虽然连三个月都没有到,但是钱数也不算小,用来做生意赚钱了。
3.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结果是用来干坏事儿了。

2024-08-17 18:39: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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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可是个挺严重的事儿。它有好几种不同的表现方式:
第一种就是你把公司里的钱拿出来自己花掉,或者借给别人也行(就是得是大数目),然后过了三个月都没还给公司;
第二种就是虽然没有超过三个月,但是你把公司的钱拿出来自己花掉了,或者借给了别人(还是得是大数目),然后用来做生意赚钱了;
最后一种就是你把公司的钱拿出来自己花掉了,或者借给了别人(还是得是大数目),然后用来做违法乱纪的事情了。

2024-08-17 17:26: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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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关于挪用资金罪的具体犯罪表现形式,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构成:
首先是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为个人私有用途或借予他方,同时数额达到较大规模并且逾期未归还时间超过三个月的情况;
其次是虽然借款时间未满三个月,但是其数额却已达较大级别,并以此进行了盈利性经营活动的行为;
最后则是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为个人使用或借予他方,且主要进行非法性质活动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024-08-17 16:52:2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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