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所明确规定的,承包期间,承包人有权决定是否自愿将承包土地交还给发包方。在此过程中,有意愿交出承包土地的承包人,有权申请合理的经济补偿,不过此时必须提前半年以上(为书面方式)通知发包方。倘若承包人选择在承包期间内返还承包土地,那么在该承包期限之内便不可再次提出申请重新取得承包土地。换言之,承包人若想在承包期限内结束与发包方的土地承包关系,则必须对此负责,不得在同一承包期限内再度索取承包土地。
《农村土地承包条例》中的第三十条详细表述如下:“在合同期内,承包人拥有自由选择权,可依据本人意愿,将所承包的耕地交由发包者。若承包者在自愿前提下交还承包地,则有权从发包者处获取相应的合理补偿款。
然而,此种情况下必须遵守严格的程序,即应提前六个月向发包方提交正式书面通知。
此外,承包者在合同周期内,如已经交还承包地,便意味着在合同期限内无权再次索求承包土地。”由此可见,无论是出于何种原因,无论是尚未到期还是已到期,只要在合同期内坚决做出了交还耕地的决定,就都无法反悔而重新获得承包土地。
解析:
根据中国现行的《农业耕地承包法》第三十条条款明确指出:“在签订合同时的承包期限内,承包商享有主动提供或移交所经营的耕地给发包方的权利。如果承包商选择放弃自己的耕地,他可以与发包方进行合理的赔偿谈判,但是这个过程需要提前六个月以书面形式预先告知发包方。承包期限一经确定,在承包期间内放弃的耕地就无法再次申请申请为自己的经营范围。”这一法律规定体现了我国对农业耕地问题的重视和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可以获得合理补偿,但是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
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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