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我
在司法实践中,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类型繁多,如书面凭证(即书证)、音视频资料、电子数据等等。倘若欠条不慎遗失,但尚有相关照片可资佐证,则该照片便可被视为视听资料或电子数据,并向法庭提交。
然而,无论何种形式的证据,均须经得起查证核实,方能成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因此,若所提供之照片足以证实欠条内容的真实性,且已通过法院的严格审查与核实,即便欠条确实已经遗失,仍可凭借此照片提起诉讼。
然而,若照片无法充分证明欠条内容的真实性,甚至存在其他疑点,法院亦有可能不予采纳为有效证据。
2024-08-09 11:14:01 回复
咨询我
在法律诉讼中,用以支持案件的证据类型繁多,其中包括了书证、视听资料以及电子数据等等。倘若欠条已经遗失,但却留存着相关照片作为证据的话,这些照片完全有资格被视为视听资料或电子数据,呈交至法院进行审查。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所有的证据都需要经过严格的查证程序,确保其真实性和可靠性,方能作为判定事实真相的重要依据。因此,若照片能够充分证实欠条内容的真实性,且经过法院的严谨核实后,即便欠条已不复存在,仍可凭借这张照片提起诉讼。
然而,若照片无法充分证明欠条内容的真实性,甚至还存在其他疑点,那么法院很可能会将其视为无效证据而不予采纳。
2024-08-09 09:37:43 回复
咨询我
解析:
在法庭审理案件时,证据类型包括了诸如书面凭证(书证)、音频视频材料(视听资料)以及电子信息等多种形式。倘若在诉讼过程中发现欠条不慎遗失,而尚存有实际状况的照片作为证据,那么该照片便可被视为视听资料或电子数据向法院提交。
然而,为了确保证据的有效性和可信度,这些证据都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查与验证,方能成为判定事实真相的重要依据。因此,若照片能够充分证实欠条所载内容的真实性,且经由法院进行核实确认后,即便欠条已经遗失,仍可凭借这张照片提起诉讼。
然而,若照片无法充分证明欠条所载内容的真实性或者存在其他疑问之处,那么该照片在司法程序中的证明力可能会受到质疑,法院也可能不会将它采纳为有效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2024-08-09 08:43:1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