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累犯和毒品再犯从重处罚原则的贯彻落实,这是我国法律的明确规定。
即便针对一些毒品罪行轻微的案子,也必须体现出从严惩治的坚定决心和鲜明态度。
特别是对那些具有严重暴力犯罪前科且刑满释放不久即从事毒品犯罪活动的累犯,以及缓刑期、假释或临时监外执行期间再度触碰毒品红线的再犯人,都应严格依据法律,给予最为严厉的惩罚。
有关条款明确规定,累犯和再次涉及毒品犯罪者须受到法律应有的从重处罚措施,且此次毒品犯罪情节即使相对轻微,也需反映出严厉惩罚的原则。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对曾经因严重暴力犯罪而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累犯;
在刑期结束不久之后再度进行毒品犯罪行为的再次犯;
以及在缓刑、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过程中的毒品犯罪再次犯等情况,更应该严格按照法律的要求进行从重处罚,以示公正执法的力度。
解析:
累犯和毒品再犯均属于法定加重惩罚的情形。
即便在当前的毒品犯罪案件中,其情节相对较轻,亦应贯彻重罪重罚的司法原则。
特别是对于那些曾经因为严重暴力犯罪而被判刑的累犯以及在刑期结束后短时间内再次触犯毒品犯罪的再犯者,抑或正在接受缓刑、假释或者监外执行等司法措施期间再次实施毒品犯罪行径的再犯者,必须坚决按照法律严格予以从重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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