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定意义上的“破产重整”期内,所有债权人均有权继续实施对债务人欠款的追索行为。按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二条的明文规定,“重整期间”从人民法院正式作出裁决宣布债务人进入重整程序的那一刻开始计算,直至重整程序最终结束为止。在此期间,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经营业务均将交由专门的管理人进行全面监管与管理,除非债务人主动提出申请且经过人民法院的严格审查与批准,方可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依据第七十三条及第七十四条的具体规定,在重整期间内,无论是债务人还是其指定的管理人,都拥有向外借款并设立相应担保的权力,然而,在重整期间内,担保权的实际行使将会被暂时中止,除非担保物出现了严重的损害或者价值显著下降的可能性,从而对担保权人的权益构成实质性威胁,在此情况下,担保权人才可依法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依据第七十六条的明确规示,对于债务人在合法占有状况下的他人财产,所有权利人都享有在重整期间内要求取回的权利,但前提必须满足事先约定的特定条件。综合以上各点,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在破产重整期间,所有债权人仍然具有追讨债务的合法权利,但是债务人的财产及其经营业务在重整期间将由专门的管理人全权负责管理,除非债务人主动提出申请且经过严格审查与批准,方可自行承担相关责任。尽管债权人在破产重整期间追讨债务的权利并没有因为破产重整而受到任何形式的限制,但是债务人的财产及其经营业务的管理却可能会面临一定程度的限制与监督。
在破产重整的实施过程中,债权人依然拥有对其债务的追诉权。按照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条款的规定,重整期间被明确界定为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直至重整程序结束为止的这段时间。在此期间,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公司业务运营均由专门委派的管理人进行全面管理,除非债务人本人依法提出申请,并且获得人民法院的批准方可自行进行管理。
根据该法第七十三条及第七十四条的具体规定,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有权在重整期间向外借款并设立相应的担保措施,然而在重整期间内,担保权将暂时停止行使,除非担保物出现了损害或者价值显著下降的可能性,这种情况足以威胁到担保权人的权益,那么在此种情形下,担保权人才能够依法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依据第七十六条的法律规定,债务人在重整期间合法占有他人的财产,权利人有权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但是必须满足事先约定的条件。综合以上各点,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即债权人在破产重整期间仍然享有对其债务的追索权,然而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财产和公司业务运营则由专门委派的管理人进行全面管理,除非债务人本人依法提出申请,并且获得人民法院的批准方可自行进行管理。尽管债权人的追索债务的权利不会因为破产重整而受到任何约束,但由于债务人的财产和公司业务运营将受到严格的限制和监督,因此债权人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面临一些困难。
解析:
当企业进入破产重整阶段时,债权人均可依法主张其合法权益,对债务人进行追索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二条的明确规定,重整期间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直至重整程序终止为止。在此期间内,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及经营业务均由管理人全权负责管理,除非债务人提出申请且获得人民法院的批准,方可自行管理相关事宜。
依据第七十三条与第七十四条的具体规定,债务人或管理人有权在重整期间内进行借贷活动并设立相应的担保措施,然而在重整期间内,担保权将暂时停止行使,除非担保物出现损害或者价值显著降低的重大可能性,涉及到可能危及其担保权人利益的情况,否则担保权人无权启动担保权的恢复行使程序。依照第七十六条的明文规定,债务人对于依法占有之他人财产,在重整期间内,权利人有权行使取回权,但须符合事前约定之特定条件。总之,尽管债权人可以在破产重整期间内主张其合法权益,对债务人进行追索债务,但是在重整期间内,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及经营业务均由管理人全权负责管理,除非债务人提出申请且获得人民法院的批准,方可自行管理相关事宜。债权人在追索债务方面的权利并未因为破产重整而受到任何实质性的限制,然而在重整期间内,债务人的财产及经营业务的管理可能会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以及监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二条
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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