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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自身特性出发,区别于主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之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不同的目标或者功用设定。明确地说,主给付义务的使命在于最大限度地实现约定给付所带来的利益最大化;而附随义务则旨在对主给付义务可能存在的不足缺陷进行充分填补以达到实质公平的原则。
其次,二者所呈现出的不确定性程度也有所差异。对于主给付义务,我们有足够理由在债务产生之初就确定其确切内容;
然而相较之下,附随义务在债务形成之时,其具体内容基本上无法在事前精确预判,只有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才能逐步显现出来。
最后,在诉讼请求保全方面,能作为直接强制执行对象的成为了从给付义务,反之便归入了附随义务范畴之中。
2024-08-05 14:49: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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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之间的差异,以下我们将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在目的或者功能层面上,二者存在显著区别。给付义务之成立以实现给付所产生之经济效益为其主要目的;而附随义务,则是为了作为对给付义务的补充和完善来发挥其作用。
其次,就其不确定性的程度而言,两个义务也有所不同。相较于给付义务,其内涵在债务关系建立之时通常便已得以明确界定;
然而,对于附随义务来说,在债务关系形成之初却几乎无法确定其具体内容。
最后,在可追索性方面,我们不难看出两种义务也是有明显差别的。原则上,我们仅能针对从给付义务提出独立请求权以便寻求其履行;
至于附随义务,却无法单独以此种方式寻求其履行为止。
2024-08-05 12:53: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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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关于从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之间的区别,可从以下几个角度予以探讨:
首先是其各自所体现的主要宗旨或者功能的差异,具体体现即是从给付义务以达到实现某种利益之目的为主旨,而附随义务的主要功能则在于弥补从给付义务之不足以及增加交易安全。
其次,是二者在实现过程中的不确定性程度有所不同,相比之下,于从给付义务其内容在债务产生之际往往已经被明确定义,具有较高的确定性;
然而附随义务则在债务发生之时,其内容的定义甚为模糊,基本上难以准确定义。
最后,依据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对于两种义务在诉讼程序中的可起诉性也有所区分,即唯有从给付义务方具备独立提起诉讼请求的资格。在此基础之上,附随义务则不可作为独立之诉请求状态进行主张。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2024-08-05 11:58:2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