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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随义务和从给付义务

关于从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之间的区别,可从以下几个角度予以探讨:
首先是其各自所体现的主要宗旨或者功能的差异,具体体现即是从给付义务以达到实现某种利益之目的为主旨,而附随义务的主要功能则在于弥补从给付义务之不足以及增加交易安全。
其次,是二者在实现过程中的不确定性程度有所不同,相比之下,于从给付义务其内容在债务产生之际往往已经被明确定义,具有较高的确定性;
然而附随义务则在债务发生之时,其内容的定义甚为模糊,基本上难以准确定义。
最后,依据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对于两种义务在诉讼程序中的可起诉性也有所区分,即唯有从给付义务方具备独立提起诉讼请求的资格。在此基础之上,附随义务则不可作为独立之诉请求状态进行主张。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最新修订:2024-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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